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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3-06-30 10:12: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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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山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2、如何按比例支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中山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2、如何按比例支付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属异地就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它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4、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从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5、假期天数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1) 顺产的,计98天;

(2)难产的,增加30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75天。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7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7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