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42号)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实物配租,并已在市区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持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申领租金补贴。
一、申请时间:
10月13日至10月26日
二、申请对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实物配租,并已在市区租赁住房的申请人
三、申请地点:
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8号漳州市芗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6楼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二)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本次受理申请全过程,如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取消其申领资格。
五、咨询电话:
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96-2945510、1806028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