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卡的申领和使用
1、个人账户设立后,承办银行应按规定为其制作联名卡。 制作完成后,承办银行应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联名卡。经办人领取联名卡后,应在10日内通知缴存人本人领取联名卡。缴存人领取后,应及时在业务网点(包括承办银行和管理部门)更改其联名卡的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账户密码。
2、缴存人在没有申领到联名卡之前,可在承办银行或管理部门初审岗关联本人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只限我市归集承办银行),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帐号,取消现金提取的方式。
3、缴存人办理下列业务,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⑴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⑵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包括管理部门和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4、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5、遗忘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在承办银行网点或管理部门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明文件。遗忘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应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
查询业务流程:
管理部门所有岗位;银行网点初审岗的岗位只能查询本行信息。
材料:核对缴存人身份证、联名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提供复印件的需单位盖章确认。
2、个人开户、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姓名和身份证)、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网上报盘还需走柜面流程,柜面流程与常规流程一样。
3、办理所有转移业务前,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不齐全的或有误的,须办理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
4、缴存人员变更、汇缴金额变更等情形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等表格,同时办理多名缴存人同一业务的,提供相关业务的批量处理文件电子文档及打印文件,并在打印文件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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