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福保”整体不予报销范围:
1、肇福保”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停止参加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市其他医疗保障的,在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本市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肇福保”支付范围。
2、肇福保”参保人未按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临时异地就医发生住院、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药等),“肇福保”不予支付。
3、“一次报销”及“二次报销”待遇,不按肇庆市规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报销比例减半支付。参保人已享受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健康报销等报销等,仍然按本方案计算待遇,但报销总额不超过医疗费用发票总额。
4、 肇福保”参保人发生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工伤保险、侵权责任方、公共卫生经费、境外就医等情形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肇福保”保不予支付。
5、不纳入“肇福保”支付的诊疗目录范围
同《肇庆市基本医疗报销不予支付的诊疗目录范围》。
6、不纳入“肇福保”支付的其他情况
A.参保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但参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B.参保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C.参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D.参保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