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住院、特定病种门诊、普通门诊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
市外医院就医起付线为市内同级医院起付线的120%。
拓展: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市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从业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