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被送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部门法律文书。
三、办理步骤
(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拟入户地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合适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局或者城市局户政部门。
2、县(市)局或者城市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局户政部门。
3、市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拟入户地派出所接到上级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