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最低生活保障是持有当地常驻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
2、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
4、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5、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审批。
注意:榆林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74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000元/人/年。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同一县辖区内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城乡居民也可以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的方式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定边县政府街道办事处
定边县东正街41号
0912-4215500
子洲县政府街道办事处
子洲县人民街168号
0912-7222116
榆林市街道办电话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10-2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