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应自主为参保职工申报年度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保留到10元)。职工本人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申报;新进人员以当年月平均工资申报。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统计口径计算。
各单位应据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度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以省政府发布的标准确定。经办机构核定基数时,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核定,申报缴费基数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高缴费基数核定。
基数执行时间
7月起执行新缴费基数。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的,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规定,统一认定缴费基数,且不低于宜昌市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延期申报的,从申报次月按申报基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