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
(五)职工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 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职工,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离休、退休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职工,须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