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
1、驻新市区中央、省、部属单位,市区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
2、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的退(职)休人员。
城镇居民
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注: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职工
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5)、单位基本情况资料(编制本、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及相对应账册、税务登记证等);
(6)、单位参保登记表;
(7)、单位参保申请表。
城镇居民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城镇职工
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主任审批。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新乡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新乡市社保局地址及电话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