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40号)第二条规定: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不能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同一养老保险制度内存续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同时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出台之前,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做暂停处理,个人账户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