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
非本市户籍: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居住证;
3.夫妻双方结婚证。
另:
1.属于离婚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还需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
步骤1.申请人向子女拟落户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步骤2.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辽宁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步骤3.计生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当场发放《生育登记单》。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
(1)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
(2)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不一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