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前来泰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按原租房补贴政策执行,原租房补贴政策如下:
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安居的良好环境,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8〕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二)条件
1.基本条件:
(1)毕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至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至税务部门开具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内容;
(2)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人才“购房券”政策除外)。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500元、硕士每人每月400元、学士或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个人承担的实际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租赁费用计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①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②国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
3.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所显示的租赁时间到期的,毕业生须于租赁时间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对租住房屋地址变更的,毕业生须于变更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日常受理工作,查验毕业生初次申请时的学历资质,核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条件和申请时限;查验房屋租金发票及相关材料,核定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金额等。
(三)审核
1.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整理汇总受理材料,并将相关信息提交住建、国土部门核查;
2.住建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员房屋租赁网签备案信息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及商品房买卖网上备案系统备案情况;
3.国土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公示
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拟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泰州人才网进行公示,时间5天。
(五)发放
1.住房租赁补贴经公示无异议,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中,每半年发放一次。
2.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已购房,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
(2)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相关政策;
(3)申请租房补贴后将租住房屋转租;
(4)其他不符合发放补贴情形。
3.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各区先行发放,年终市财政与各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四、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政策的,将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在补贴申领审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中企业是指在我市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