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第二次修訂)的通知
文教科發[2008]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原部屬藝術院校:
為了推動在文化藝術領域大力倡導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促進現代科學技術創新,鼓勵和調動廣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創新的積極性,使創新活動滲透到文化藝術生產、流通、服務和管理等各個環節,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現將第二次修訂的《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2006年3月21日印發的《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七日
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
(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在文化藝術領域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鼓勵和調動廣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結合文化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部創新獎授予在文化行業各領域的文化實踐中以科學理論、科學方法、科學技術實施創新,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為促進文化的發展與繁榮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項目完成人。
第三條 文化部創新獎的評選每三年一屆,每屆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對其中特別優秀的項目授予特等獎,特等獎項目不超過2項。
第四條 文化部創新獎的評審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文化部創新獎是對文化實踐過程的獎勵。文化部創新獎針對項目的創新性、科學性、實踐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創新獎項目應有一套完整的科學理論、科學方法作指導,將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創造性地應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具有較大的借鑒和廣泛的推廣應用價值。
第六條 文化部創新獎參評項目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時間距完成時間不超過3年;
(二)在參評期間不涉及法律糾紛;
(三)申報材料真實、完整。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向文化部推薦本行政區域內的參評項目;文化部直屬單位及原文化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報參評項目。參評項目申報工作包括材料報送、資格審查和選拔推薦等。申報時間以當年所發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 文化部設立文化部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文化部創新獎的評審工作。
(一)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委員由文化部聘任,任期一屆。
(二)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評審辦公室設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三)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設若干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成員若干人。專業評審組正、副組長由文化部創新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擔任。
各評審組成員由評審辦公室根據當年創新獎項目推薦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從文化行業專家資源庫中選出,經評審委員會秘書長審核,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
第九條 評審辦公室對申報的參評項目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 文化部創新獎評審分為初評和終評。
(一)各評審專業組對評審辦公室提交的參評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分組審查,并以分組投票的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二)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初評結果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終評結果。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委員參加,票數超過實到評審委員半數以上,評審結果有效。
(三)評審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須提前向評審辦公室請假,評審辦公室按程序增補新的評審委員。
(四)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參評項目參與者不得參與評審委員會及相關評審組。
第十一條 評審結果由文化部審核批準后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天。
第十二條 在公示期內如對公示的獲獎項目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
異議書須寫明項目名稱、事實理由、異議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事項,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評審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該項目推薦單位協商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評審辦公室負責將評審委員會裁決結果以書面形式通報異議人及項目完成單位。
第十三條 獲得文化部創新獎的項目由文化部頒發獎狀、獎金和證書。獎勵人數每項限額為10人,獎金數額為每項2萬元;特等獎項目獎勵人數每項限額為15人,獎金數額為每項5萬元。
第十四條 參評單位及項目完成人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由文化部撤銷獎勵,并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參與文化部創新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定。評審委員在評審工作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委員資格。評審辦公室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文化部創新獎評審全程接受駐文化部監察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每一屆文化部創新獎的評審可由評審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參照本辦法設立本行政區的文化創新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7日起實施。2006年3月21日印發的《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