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發《上海市氣象學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管理辦法》
日前,《上海市氣象學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管理辦法》經上海市氣象學會第十三屆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印發。
《上海市氣象學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評價通過的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會對能力水平評價證書予以注銷:
(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資料等獲得證書的;
(二)以欺騙、賄賂、弄虛作假等手段通過評價的;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過程中發生防雷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違法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失效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況的人員兩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能力水平評價。
(來源:上海市氣象局網站,詳情請參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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