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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
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及環評文件、批復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已經全面開展,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在污水廠調試前申領排污許可證,方可開展后續驗收監測工作。
根據國家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申領排污許可證,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完成排污登記。中科檢測專業為各生產企業檢測辦理環保排污許可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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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者;
(三)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依法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
(三)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五)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排污許可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申請文件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5、近1年的監測報告復印件(新建項目除外)
6、近1年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復印件(新建項目除)
7、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相應生產經營資質復印件,以及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的說明
8、排污口照片
9、《排污許可核定評估報告》及《排污許可核定評估報告》專家技術評估意見根據《**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91號)文件要求,《排污許可核定評估報告》由申請人委托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