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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视域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路径研究

时间:2023-03-27 10:57:57

“利益”视域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路径研究一文创作于:2023-03-27 10:57:57,全文字数:26758。

“利益”视域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路径研究

方式,依权不依法解决纠纷,直接助长了部分民众信“访”不信“法”的上访行为。个别纠纷通过上访看似得到解决,但为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埋下隐患。有学者认为:“我们不安地看到,由于历史上人治传统的深刻影响,社会民众对权力深信不疑,当发生重大困难而寻求解决途径时,社会民众更乐意寻求信访途径。”[5]

3.法律信仰阙如。法治社会是人人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法律信仰缺乏,法律没有权威,社会民众信权不信法,法治社会不可能建成。有学者认为:“职业法官、检察官们常指责其他职业的人不遵守法律,而一般公众则认为法律不起作用是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带头破坏了法律。其实法律不起作用主要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员和公众普遍存在的对法律信仰不够。”[6]

4.法律意识不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直接关系着公民是否能自觉遵守法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有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知识,可以借助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则既不会依法维权也不会自觉遵守法律。从历史维度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对标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法律实施的最大障碍是公民规则意识的缺乏,这也是目前法律实施不甚理想的主要症结。”[7]

另外,司法公信力不高,领导干部不能率先垂范,依法维权周期长、成本大,体制机制不健全等,也是导致公民守法习惯难以养成的因素。

(二)公民守法习惯养成的内在逻辑——利益引导

上述研究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揭示了阻滞公民守法习惯养成的因素,但主要集中于从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层面展开探讨。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公民守法习惯养成的内在逻辑应当从经济基础、“利益”中去寻找。

1.“利益”是人行为持续不竭的内在动力。利益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与经济基础直接相关。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列宁称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9],认为“利益”推动着民族的生活,“千百万群众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10]。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首先必须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社会变革归根结底都是人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分配与调整,利益是推动社会生产不断向前发展的永恒内在驱动力,最终决定着上层建筑、决定着社会意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的利益诉求被无限放大强化,成为绝大多数人行为的首先考量内容和内在动力。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利益观念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观念,利益像一根无形的杠杆,撬动着市场经济中的一切要素,驱动人的行为。

2.法律是利益的表现形式。利益的分配向度、尺度不仅决定着立法的内容,同时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程度。可以说,所有学科都直接或间接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学学科则与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到法律规范的设计,再到法律实践的运行,没有哪一个领域、哪一个环节不与“利益”紧紧纠缠在一起。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不过是对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1]从立法角度看,法律始终围绕着“利益”分配而进行,通过利益初始分配,形成有序、稳定的社会运行秩序。从法律实施角度看,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不过是对立法环节利益分配的实现、保障过程,通过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层次利益运转体系的前后有效衔接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利益结构。特别是司法环节,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不仅仅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而是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遵循主流价值,依法充分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国家、集体、社会之间的利益,努力通过具体个案裁判,实现对法律规范、一般法律原则的阐释,为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提供鲜明的利益导向。

实践中,人们之所以关心法律,是因为它会影响人们的利益,一旦法律与人们的利益无关,它就会淡出人们的视野。尽管人们遵守或者运用法律的动机不完全相同,或者完全不同,有时甚至没有自觉清醒的认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遵守或者运用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情感上的利益,如公平正义等。如果人们遵守或者运用法律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者大多数时候是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国家强制力在场,这个法律即便出自国家立法机关之手、被定位为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可能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融入他们的灵魂,成为他们的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如何才能赢得人们的身心?……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12]法学家依据理论、经验对法治所作的令人向往的描述以及各种法律宣传、说教不可能代替这一点,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大多遵循实用理性原则。因此,仅仅依靠普法说教是不可能引导公民养成守法习惯的,即使公民法律知识再丰富,也是知道而已,并不会内化为守法的自觉行动,只有利益引导才是公民守法习惯养成的内在逻辑。以“醉驾入刑”为例,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截至同年10月31日,仅仅5个月时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148651起,较上年同期下降47.9% 。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26617起,较上年同期下降42.7% 。公民饮酒不驾车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为何在短短5个月内迅速大幅跃升?利益比较的结果!一旦醉驾被判处刑罚,将会面临一系列利益减损的代价:公职人员可能被开除公职、大学毕业生无法报考公务员、劳动者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企业经营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等。今天,“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自觉习惯,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如此习惯的养成不是依靠普法宣传说教实现的,而是利益引导、成本比较的结果。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利益是公民守法习惯养成的内在根据。当守法能给公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时,至少不是相反结果,公民就有了内在的、永不枯竭的守法动力,守法习惯的养成便成为自然而然的一件事。

三、“利益”视域下公民守法习惯自觉养成的路径

这里的“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也包含可以影响到物质利益的法律责任(含人身责任)。将“利益”原则忠实地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全过程,引导全民自觉养成守法习惯,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

(一)立法:大幅提高违法代价,降低维权成本

这一点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均有不同的体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处理明显体现了“利益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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