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理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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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功利主义、康德主义和德性伦理学一样,社会契约理论是当前道德哲学的重要观点之一。不难理解这一理论为什么如此普及,它似乎对道德生活进行了很多解释。能说什么反对它的话呢?我将讨论对它的两点反对意见。然而,在这样做之前,我首先解释为什么这一理论并没有人们经常宣称的优势。
道德哲学对客观道德事实的观念有着很长久的爱恨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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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这一事实的存在赋予了整个道德理论事业以意义:什么是伦理学家的责任?他们试图发现道德事实。另一方面,客观的道德真理的观念提出了一些尴尬的问题:这些“道德事实”是什么样的?我们怎么能知道它们是“道德事实”?我们不能看到一个行为是错的,对吗?我们能以其他方式理解行为的错误性吗?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他们围绕这些问题已经找到了一个方法。他们说,道德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基础,但是,我们不必假定任何“道德事实”以解释它是什么。道德只是理性的人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同意的一套规范体系。而且,我们能通过客观的调查决定那些规范是什么。这样我们就不再需要任何神秘的“道德事实”了。
然而,这个思路是有缺陷的。它首先说,“没有道德事实”, 接着说“道德在于我们为了共同利益而同意的规范”,问题是,利益(benefit)的概念就是一个道德的或评价的概念。利益就是对某人善(good)。所以,确证存在利益的理论也就确证了道德事实的存在,换句话说,关于什么构建了利益的事实。
社会契约理论的捍卫者可能回应说,“这个理论并不是关于利益的,而是关于偏好(preference)的——关于得到你想要的东西。道德是要求我们合作以便我们能更多地得到想要的东西的规范体系”。但是,这并不能解决问题,为了成为道德理论,社会契约理论需要说“得到你想要的东西是善的”或者“理性地行为是善的”。(如果它不作这样的断言,那么什么能使它成为道德理论或者价值理论?)如果得到你想要的东西或者理性地行为是善的,那么,这就是道德或价值事实。
这里的问题完全是一般性的。所有的道德理论都是关于“什么是重要的”的理论,这样,它们全部都要作出“某某重要”或者“做某某是善的”这类形式的断言。因此,社会契约理论和所有其他道德理论坐在同一条船上。
对社会契约理论最普通的反对是它基于历史的虚构。它要求我们想象人们曾经生活在与其他人的孤立之中,他们发现这不堪忍受,最后他们重新联合在一起,同意遵从互利的社会规范。但是,这些未曾发生过。它只是一个想象。那么,它有什么意义呢?确实,如果人们曾经以这种方式聚到一起,我们就能够如这种理论所建议的那样,解释人们对他人的义务:人们应该遵守规范,因为他们曾经同意这样做。但是,即便这样,仍会有问题。我们会不得不面临如下问题:同意是一致的吗?如果不是,那些没有签署同意的人怎么办呢?不要求他们道德地行为?并且如果契约是很久以前签订的,我们要受我们祖先的协议的约束吗?如果不,“契约”怎样在每一代更新呢?如果有人说“我不同意任何这样的契约,并且不想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该怎么办呢?事实上,从来没有这样的契约,所以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通过诉诸它而得到明智的解释。正如一位批评家所说的俏皮话那样,社会契约“不值那张纸,所以它未写在那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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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回应这种说法时,可能会说,有一个我们受其约束的隐含的社会契约。确实,我们都不曾签署一个“真的”契约——没有已经附有署名的文件。然而,与社会契约理论描述的内容很相似的社会安排确实存在:有每个人都认同的约束他们的一套规范,我们所有人都从这些规范得到一般地遵从的事实中受益。我们每个人接受这一安排赋予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我们期望并鼓励人们继续遵守这些规范。这是对事物实际状态的描述,不是虚构的。并且,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就产生了尽我们的本分支持它的义务——换句话说,报答的义务。于是,论证得以继续。这个契约是隐含的,因为我们成为当事人,不是通过我们的语言,而是通过我们的行动,正如我们共享社会制度并接受当前社会的利益一样。
因此,“社会契约”的故事不必期望成为历史事件的描述。它更是基于这一思想所提供的有用的分析工具,即:我们可以理解我们的道德义务,好像它就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思考下列情形:假设你遇到一群正在玩一种精致游戏的人。游戏看起来很有趣,所以你也参加了。然而,过了一会儿,你开始不守规矩,因为这样似乎更有趣。其他人提出抗议,他们说,如果你打算玩,你就得遵守规矩。你回答说,你从来没有发誓要遵守那些规矩。他们可能正确地回应说,这是不恰当的。也许没有人明确地发誓遵守规矩,但是,通过参加这个游戏,每个人都暗示地同意,遵守使游戏成为可能的规矩。这就好像他们都同意了。道德也是如此。这个游戏就好比是当前社会,我们从中得到了巨大的利益,并且我们不想放弃那些利益,但是,为了玩这个游戏并且获取利益,我们就不得不遵从这些规范。
这个回应是有吸引力的,但不清楚它有多有效。当游戏在进行的过程中时,由于你可以只是观看或者走开,所以很明显,如果你想加入,你就是主动选择了加入。因为这个原因,一旦你加入,你就必须遵守游戏的规则,否则你将恰如其分地被视为令人讨厌的家伙。然而,某人出生于今天这个巨大的合作的世界,明显地并不是主动选择成为它的一部分的——可以说,他是被抛进来的,而选择出去的唯一方法是成为自足的:避免使用道路、电力或水等服务。有人试图以这种方式生存,但我们大多数人发现,这种生活方式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如果我们仍然是社会的一分子,我们在多大的程度上应当为它的规范所约束?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在我看来,对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二个反对意见似乎比第一个更有力量,它与我们对不能参与契约的存在者的责任相关。例如,动物缺少与我们加入任何协议的必要能力,无论是隐含的协议还是明确的协议,因此,要将它们覆盖进这种协议所建立的“互利规范”似乎是不可能的。然而,当没有任何充分理由时,虐待它们在道德上是不是错的?如果这是错的,难道这是因为导致了动物本身痛苦吗?但是,我们对不是契约主体的存在者有道德责任的思想,似乎与这一理论背后的最基本的思想相反。因此,这个理论似乎是有缺陷的。
霍布斯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观点,动物被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他写道:“与野蛮的畜牲订立契约是不可能的。”显然,这个问题没有困扰他。动物从来没有被人好好对待过,但是,在霍布斯的时代,它们被给予了特别少的注意。勒内·笛卡尔(Rene Descartes ) 和尼古拉斯·马勒伯朗士(Nicolas Malebranche) 是两位与霍布斯同时代的人,他们曾经宣传动物甚至不能感觉痛苦的思想。对笛卡尔来说,因为缺少灵魂,动物的躯体只是机器;对马勒伯朗士来说,这对理论理性是必要的,遭受痛苦是亚当的原罪的结果,而动物并不是亚当的后代。但是,无论是否有这些原因,他们的观点都是动物不能感受痛苦,所以动物超越于道德考虑的范围之外。这使17 世纪的科学家能够在动物身上实验,而不必担忧它们不存在的“感觉”。尼古拉斯·方丹(Nicholas Fontaine)——一位目击者——在出版于1738 年的著作中描述了记忆中的一次去实验室的参观:
他们以绝对的冷漠实施着对狗的击打,并且取笑那些可怜动物的人,因为他们觉得好像动物感到了痛苦。那些冷漠的人说,动物是钟,敲打它们时发出的叫声,只是碰触它时发出的噪音,但是整个身体并没有感觉。他们用钉子把可怜的动物的四只爪子钉在板子上,对它们进行活体解剖,看血液循环系统,这是交谈的重要话题。
如果我们有义务不去引起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就很难弄明白这一责任如何能容纳进社会契约理论。然而,很多人(比如霍布斯)不可能发现这一点如此令人忧虑,因为他们不把对动物的责任问题看得特别紧迫。但是,还有类似的进一步的困难,这仍然会让他们暂停下来。
人类的婴儿也不能参?那种社会契约理论所想象的契约。他们当然能感到痛苦,但是,他们没有能力承诺遵守社会规范,这对那些有最严重的精神损伤的人也是同样真实的。
由此可见,对人类和动物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由于他们不能参与产生道德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一理论,他们就处于道德考虑的领域之外。然而,我们确实有对他们的道德义务。而且,我们之所以对他们有义务的理由,恰恰与我们对正常人有义务的理由是一样的——例如,我们不应该虐待正常成人的理由是,这会导致他们可怕的痛苦,并且正是由于这个相同的原因,我们不应该虐待婴儿或者精神损伤的人。社会契约理论能够解释我们在一种情况下的道德责任,却不能解释另一种情况下的道德责任。
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涉及这一理论的一些次要方面,它直指这一理论的核心。因此,除非能找到一些方法以解决这些困难,否则结论一定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是有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