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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保护法

书籍名:《政治经济学原理》    作者:约翰·梅纳德·凯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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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第一个规定工厂劳动条件的法令是1845年颁布的。这次法令禁止工厂12岁以下的童工上夜班。这次法令是由于1844年莫斯科省德米特罗夫县沃兹涅先斯克纺纱厂发生工潮而颁布的。但是,1845年法令没有收到实际效果,很快就被彻底遗忘了。

从五十年代末起,我国试图制定类似西欧的工厂法。政府有许多个委员会起草工厂法,但直到八十年代仍无进展。

这些法案之所以失败,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原因在于它遭到了来自中心地区特别是莫斯科地区的工厂主顽固的抵制。相反,彼得堡的工厂主却支持这些法案。可见,从五十年代起,我国工厂主在对待工厂法上分成两派:中心区工厂主敌视政府干预工厂劳动条件,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工厂主则赞同这种做法。

莫斯科工厂主的反抗相当激烈,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破坏了我国试图制定工厂法的一切活动。七十年代末,情况起了变化。工人罢工运动日益发展,政府不得不竭力设法减少工人产生不满情绪的原因。1878年,内务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调节工厂主和工人的关系。从八十年代初起,俄国出现了工业危机,这次危机削弱了工厂主对法定缩短工作时间的反抗情绪,因为即使不这样的话,根据市场情况也得缩短工作时间,所以危机对我国工厂法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1882年法定禁止12岁以下的儿童进工厂做工;规定12岁到15岁以下的童工一昼夜工作8小时,禁止童工上夜班、在节假日和星期日工作。同时,工厂还成立了监察机构。1885年棉纺厂、亚麻布厂和毛纺厂禁止妇女与未成年工人(17岁以下)上夜班。1886年颁布了工厂雇用工人法,规定工厂内部规章制度全由工厂监察员监督实施,还规定签订和废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上述法令之所以产生,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如上所述,工业危机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彼得堡的工厂主一向拥护由法律来调节工厂的劳动。

彼得堡纺纱厂的代表还就1882年法令向财政部提交了一份特别声明,它比法令走得更远。例如,代表们提出,12—14岁的儿童工作时间应限定为一昼夜6小时,禁止所有工厂18岁以下的未成年工人和女工上夜班,对成年男工亦应规定工厂工作定额。

莫斯科工厂主对1882年的法令持完全不同的态度。他们抵制法令的实施,根本不想同彼得堡工厂主一道要求进一步充实法令的原则。只是由于工业危机,莫斯科工厂主对新工厂法的抵触情绪,即使没有完全消除,也缓和多了。

彼得堡工厂主甚至是1885年法令的直接倡议者。1884年,他们向彼得堡市市长格列塞尔提出呈文,请求颁布法令,禁止未成年者和妇女上夜班。但是,莫斯科工厂主又反对这个法令,认为它使他们受到极大的限制。

同属一个阶级的不同的工厂主代表对工厂法持如此不同的态度,其主要原因在于莫斯科和彼得堡的工资差别较大。彼得堡的工资比莫斯科的高得多,与此同时,彼得堡的机械劳动也比莫斯科普及。而且,彼得堡与莫斯科相比,工作日短,夜班劳动(在彼得堡属于例外,而在莫斯科则是惯例)很不普及。因为莫斯科工厂同彼得堡工厂进行竞争,所以很清楚,新工厂法对彼得堡工厂主越有利(彼得堡工厂主几乎感觉不到它的压力),对莫斯科工厂主来说,就越发不利。

不过,我国工厂法赖以发展的最强有力的因素是工人运动。因此,毫不奇怪,与此有关的一些重大法令都是按照纯政治和警察方面的意图提议制定的。颁布1886年法令的起因主要是1885年尼科利斯基纺织厂的罢工。而制定这个法令的委员会主席,则是内务部长的同事普列韦。1885年法令也是出于同样的意图颁布的。

从八十年代后半期起,我国工业的状况起了变化,开始出现了工业高涨,同时,罢工运动也暂时缓和下来。这种情况也反映在我国工厂立法的进程中,工厂立法开始采取合理的步骤。在工业复苏时,工作时间的缩短,使莫斯科工厂主感到无法忍受,于是他们开始进行反对工厂法的宣传。由于这种宣传的结果,是比较能干的工厂监察员的去职 [58] 和1890年法令的颁布。这个法令更改了以前所有的工厂法,也就是说,它规定行政当局有权批准工厂主超出这些法令采取一些重大的做法:经行政当局批准,就可以让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上夜班以及节日与星期日干活。1893年法令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当局的权限。

人们可能认为,在工厂立法方面八十年代的一切成就会被勾销的。然而,这种情况没有发生。相反,1897年法规反而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作了限制(平时白班为一昼夜11.5小时,星期六和节日前夕为10小时,夜班为10小时,禁止星期日和节日工作)。

这项法令的颁布又是由于西部和中部地区工厂主竞争以及工人罢工促成的。1894年,罗津斯克的工厂主就制定了一个俄国工厂和手工业作坊法定工作日草案。

根据这个草案,矿场和煤矿场的工作日限制为一昼夜10小时,金属加工厂为11小时,其他工业企业则为12小时。

罗津斯克工厂主的倡议得到了彼得堡的热烈支持,因为彼得堡提出过建议,规定所有工厂的工作日为11小时。莫斯科的工厂主则要求更长的工作日即12小时工作制。一项新法令的颁布,如果没有来自工人方面的压力,则可能拖延下去。1896年和1897年,彼得堡纺纱厂工人的罢工迅速推动了事态的进展,所以我国新法令也非常快地颁布了。

1897年法令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工人的一些要求。它是彼得堡和莫斯科工厂主双方妥协的产物。由于准许额外工作,这项法令的作用实际上已被削弱了。

工厂法在矿山工厂工人中施行时,又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例如,禁止女工上夜班和下矿井劳动。禁止15岁以下的童工下矿井劳动。在手工业中工作日限制为实际工作10小时。在商业企业中,工作日一般不得超过一昼夜12小时(其中包括2小时就餐时间),但是,对某些经特别指名的商业企业,准许延长营业时间可以达到一昼夜15小时。法令准许商业企业在某些情况可以不受一般规定的约束。

1912年,我国在大工业企业的工人中颁布了国家保险法。法令涉及250万工人。

保险项目有疾病、死亡和不幸事故的保险。疾病和死亡保险,由企业成立疾病保险储金所负责办理。储金所的资金来源有:1.工人交的保险费;2.企业主支付的保险金(为工人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储金所的业务是向下述参加保险者发给救济金:1.因病不能上班者(已婚者补助不超过工资的三分之二,独身者不超过二分之一);2.产妇和孕妇;3.丧葬;4.残废者。这项业务后来转归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公司的成员都是全部承担这些公司费用的企业主。工人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不超过工资三分之二的养老金。如果伤残致死,则抚恤金发给家属。

尽管这个法令还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在这方面,可参看M.Л.海辛写的一部很有趣味的书《什么是和怎样组织俄国工人国家保险》),但是毫无疑义,它在俄国社会立法方面还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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