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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及關聯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

        一、【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移送: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二)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三、【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應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五、【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應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應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七、【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應以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八、【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應以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九、【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應以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 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以共犯論處。


        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致使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移送。


        十一、【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應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移送。


        十二、【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移送: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 1000 克以上或者煙火藥 3000 克以上、雷管 30 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 30 米以上的;

        (二)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 l 萬克以上或者煙火藥 3 萬克以上、雷管300 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 300 米以上的;

        (三)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三、【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存儲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移送: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 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 50 克以上,或者餌料 2000 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十四、【涉嫌非法經營罪】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氣、石油成品油、特種設備、易制毒化學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買賣的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5 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l 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 2 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五、【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移送: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100萬元且占實際數額30%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 2 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移送: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七、【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依法用于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以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移送。


        十八、【涉嫌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


        十九、【涉嫌失火罪】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20條要求

        1.有資質能力條件干安全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企業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七條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人員許可]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設備許可]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八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建設項目許可]第三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2.有機構人員抓安全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有規章制度管安全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有安全設備設施保安全

        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三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5.有教育培訓護安全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15-07-01】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派遣勞動者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實習生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教育培訓檔案建立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新設備使用前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6.有安全風險措施告知懂安全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7.有費用投入保安全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8.有安全檢查督促保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9.有安全考核保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10.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11.加強雙重預防體系建設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12.加強隱患排查治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河南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本單位負責人和各崗位從業人員的排查治理責任,編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清單,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根據治理方案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消除,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驗收。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發布或者修改后安全生產標準發生變化;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三)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四)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五)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其他情況。

        13.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14.加強重點危險作業管理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15.加強同場所作業協同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16.加強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17.加強工程承包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18.加強人文關懷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19.嚴禁員工宿舍與危險物場所、經營場所混合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20.繳納工傷保險,鼓勵安責保險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第五十一條 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依法由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在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基本職責基礎上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顯得尤為重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的分解、層層落實的關鍵在于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的有效建立,其特征必須是動態的與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相關聯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堅持隱患就是事故理念,將隱患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置,使得隱患責任與安全生產職責掛鉤,只有這樣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落實和不斷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