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系統的一般規定:
1、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置系統應包括進料單元、破碎單元、藥劑供給單元、化學消毒處理單元、出料單元、自動控制單元、廢氣處理單元、廢液處理單元及其他輔助設備。
2、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置系統應實現消毒處理、破碎、干燥 (壓縮)設備一體化,避免醫療廢物由系統的入口進入到出口出料之間存在人工接觸的可能性。
3、工藝流程可選用先破碎后消毒或者破碎與消毒同時進行兩種方式,對干法處理宜采取破碎與消毒同時進行的方式,對濕法宜選用先破碎后消毒處理的方式。
4、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技術的消毒效果應能達到:
(1)對繁殖體細菌、真菌、親脂性/親水性病毒、寄生蟲和分枝桿菌的殺滅對數值≥6。
(2)對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 (B subtilis ATCC 9372)的殺滅對數值≥4。
5、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置系統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于 1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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