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廢棄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護人體健康,醫院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文件,關于《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及《環境保護法》規定,醫療廢物回收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醫療廢物的回收工作由指定的專人負責,后勤負責對醫療廢物回收全過程進行監管。
二、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標準預防原則做好個人防護和手衛生管理。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使用雙層黃色塑料袋包裝密閉收集,不得取出。
四、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的專用車輛,按照指定的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五、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不得將不符合要求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泄露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六、運輸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使用后的運輸工具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七、對回收的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八、禁止在運送過程中隨意遺撒、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盜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九、職業暴露防護用品配置齊全,專職回收人員熟練掌握職業暴露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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