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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特制定本标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分为辖区内有核设施的省份和辖区内无核设施的省份两类。本标准规定了省级、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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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作业管理
4.1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第44号令办理许可登记。
4.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离辐射作业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经卫生、公安、环保和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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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第五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限量: (1)距机头表面5厘米的任何位置上,不得大 -6于20毫伦/小时(5.16×10库伦/千克·小时); (2)距源1米处,最大不得超过10毫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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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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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3 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 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2010/1/11 22:44:30
[文章摘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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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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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
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
(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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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
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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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Norm for the measurement of environmental terrestrial gamma-radiation dose rate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及应遵守的技术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核设施和其他辐射装置附近环境地表的γ辐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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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中铯-137(137Cs)的放射化学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中铯137的测定。方法测定限对磷钼酸铵法、亚铁氰化钻钾法为1.3×10-2Bq/g灰,对γ能谱法为3.7Bq/kg样。2 引用标准GB 14883.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 GB 14883.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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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GB/T 14883.1—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 14883.1~14883.10《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各测定方法标准中有关采样、预处理和检验结果报告等的共同要求(另有专门说明者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GB 14883.1~14883.10《食品中放射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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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的辐射。
1 名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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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运行时间半年以上的110~500KV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产生的频率为0.15~30MHz的无线电干扰。
2 引用标准
GB 7349 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T 4365 电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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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 总则
1.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和国家有关法规,为发展我国核能事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有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订的。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原则上也适用于核热电厂)。
1.3 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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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使工业废渣在建筑材料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又防止放射性水平过高的工业废渣用于建筑材料,以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
1 定义
本标准中的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建筑材料的固体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