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云南、新疆、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消防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16年311輛森林消防指揮車、222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和119輛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7年10月31日。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 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1.2016年森林消防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 2.2016年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 3.2016年森林消防運水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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