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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浙江維康藥業敗訴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原判決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23542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應予支持。維康藥業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7月1日,懷化正好制藥有限公司申請金剛藤丸的國家發明專利。2009年6月17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發明專利證書《一種藥物金剛藤微丸及其制備方法》(專利號:ZL 2005 1 0080293.X),專利權人為懷化正好制藥有限公司,專利有效期為申請之日起20年。
針對這一發明專利,2013年12月30日,浙江維康藥業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上述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正好制藥公司委托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此案,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28日進行了審理,2014年7月23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23542號),“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全部不能成立,維持第200510080293.X號發明專利權有效”。
維康藥業對第23542號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并將正好制藥列為原審第三人。該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此案, 2014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5年3月20日作出宣判,“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354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維康藥業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做出的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終審判決。浙江維康以敗訴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