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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雙招雙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金融資本支持政策(55條)

      為便于宣傳安徽省培育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本鏈、人才鏈、政策鏈“多鏈協同”+優質高效政務服務發展生態支持政策,安徽省“四送一服”辦公室依據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印發相關政策文件,編擬《“雙招雙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343條),其中金融資本支持政策(55條)詳情如下。

      安徽省“雙招雙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

      202110月,343條)

      四、金融資本支持政策(55條)

      1.鼓勵各地對在境內公開市場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獎勵,省統籌資金在各地獎勵基礎上再給予400萬元獎勵。省財政統籌資金對2021年在“新三板”創新層新掛牌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晉層至精選層的補齊至50萬元獎勵,轉板至滬深交易所上市的補齊至400萬元獎勵,鼓勵各地給予分階段獎勵。(皖發〔20219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等負責)

      2.對成功發行債券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制造業、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領域,按其發債金額給予分段貼息,單戶企業每年貼息最高可達30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貼息資金由省和項目所在市縣財政各按50%承擔,省級從“三重一創”和制造強省資金統籌。(皖發〔20219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等負責)

      3.省級種子基金母子基金對單個企業或項目投資額提高至2000萬元,省級種子基金資金募集期可延長至10年。(皖發〔20219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牽頭負責)

      4.繼續從“三重一創”、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資金中切塊50%,依規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項目。(皖發〔20219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牽頭負責)

      5.認真落實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計劃延長、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對辦理貸款延期還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個月的地方法人銀行,繼續按貸款本金1%給予激勵。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發放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繼續按貸款本金40%給予優惠資金支持。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小微企業、“三農”主體、科技型企業擔保業務,各級適當給予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皖發〔20219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牽頭負責)

      6.充分發揮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作用,支持行業龍頭企業、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科研院所發起設立天使基金。支持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科創投資基金,探索“創投風投+孵化”模式。鼓勵省內有條件企業聯合發起設立中試孵化母基金。(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支持金融機構發放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打包組合貸款。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銀行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予以監管容忍。探索設立“人才貸”風險補償資金,引導金融機構運用“資產抵押+信用+人才”組合模式。(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8.鼓勵銀行機構穩妥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深化與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戰略合作,鼓勵通過轉貸向法人銀行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用于支持科創小微企業。(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9.發布科創企業“白名單”,鼓勵銀行機構投早、投小,提升科創型企業首貸比。支持銀行機構單獨建立考核辦法,獨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業務,適當提高客戶結構、信貸占比、融資覆蓋率等指標權重。鼓勵各市縣因地制宜對科創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給予專項貼息。(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0.推動“專精特新”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聚焦科創專板、專精特新板,遴選科技含量高、規范基礎好的企業實施“種子計劃”和“股改行動”,省財政對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科創板掛牌實施股改的企業先期獎勵10萬元。(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1.鼓勵上市公司運用增發、配股、發債等實施再融資。支持在真實貿易和資產穿透前提下,產業鏈核心企業通過同業拆借、轉貼現、租賃保理、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寬融資來源渠道。支持銀行機構對產業鏈核心企業在信貸規模上優先保障、單獨計劃,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等形式滿足大額資金需求。支持信用良好、產業鏈成熟的產業鏈核心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股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2.發揮產業鏈上市公司引領作用,圍繞產業鏈上下游并購重組,對境外重大并購行為,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3.按照“省級引導、市縣主導、滾動發展”思路,市場化配置、財政性資金撬動,設立支持十大新興產業發展的細分引導基金,接續設立省“三重一創”產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加大對新興產業重大項目直投力度。(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4.支持市縣設立新興產業發展子基金。鼓勵產業鏈龍頭企業牽頭設立產業發展基金。(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5.發揮省屬國企改革發展基金等創新資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業并購基金開展境內外項目并購整合。對省屬國有企業投資新興產業影響當期經營業績,在業績考核中不作負向評價。(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6.建立新興產業項目與金融機構常態化對接機制。用好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提高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占比。(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7.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引導保險機構提供長期穩定股權債權資金支持,由企業所在市縣財政按保險機構當年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獎勵。(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8.積極支持產業鏈核心企業與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征信系統等國家級基礎設施平臺系統實現對接,支持產業鏈小微企業融資。(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9.發揮上市公司協會、并購公會等行業協會作用,為企業資本運作提供咨詢服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0.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靈活運用跨境信貸融資、跨境雙向資金池、跨境貿易融資產品等幫助企業獲得境外融資支持。支持企業以境外資產和股權等收益為抵押獲得貸款。設立虹橋國際開放樞紐金融貿易服務中心。(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1.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從境外募集的資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按相關規定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在自貿試驗區探索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2.支持企業對接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發債,為外資、合資企業境內上市做好服務。支持上市公司重點開展高端技術、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購。(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3.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銀行機構申請上海金融要素市場會員資格。對接長三角資本市場服務基地,設立中部地區資本市場服務基地。開展長三角區域性股權市場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長三角區域金融機構互設分支機構。探索建立長三角跨區域經濟金融信息共享、重大項目聯合授信、聯合(銀團)貸款協作等機制,逐步推進金融機構金融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保險理賠同城化。(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4.建立綠色低碳項目庫,探索通過綠色專項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激勵銀行機構加大對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傳統產業綠色改造的企業信貸投放,抑制“兩高一?!毙袠I貸款規模。(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5.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綠色票據、碳中和債等融資工具。在全省上市后備資源庫中標識綠色企業,開辟優先輔導上市便利通道,推動其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6.圍繞長江經濟帶、環巢湖地區生態保護修復、污水和固廢處理、海綿城市和節水型城市建設,探索建立全省“綠色項目清單”,引導金融資本優先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碳減排優惠貸款投放。研究構建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7.加快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和市縣政府合作設立碳基金和排污權基金,支持環境權益資產項目。引導污水水務、環保清潔、綠色生態等領域的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8.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推動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行業大型企業投資低碳技術,獲得節能減排收益。(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9.大力招引創投風投機構,優化政府性股權基金參股創投風投比例,合理確定返投倍數,適當提高超額收益讓渡基金管理團隊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實創投風投基金獎勵。(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0.爭取各類金融機構總部來皖設立分支機構、理財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專業投資子公司及功能性總部專營機構和創新業態,搭建總分行、母子公司、條線間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總部集團內多元牌照、組合工具、多種產品的優勢,帶動信貸、理財、信托、保險等各類金融資本在皖聚集。(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1.深化與滬深港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合作,加快建設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安徽資本市場服務基地,打造企業—基地—交易所“上市掛牌服務直通車”,推動企業分類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爭取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直接轉板全國股轉系統改革試點。(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2.鼓勵銀行、保險、基金、信托、租賃機構強化投行思維,聯動券商、創投風投綜合運用“股、債、投、貸、租、顧”等方式服務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3.支持企業運用公司債、可轉債、永續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多元化傳統融資工具。加大雙創債、綠色債、碳中和債、資產支持證券(AB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創新融資工具推廣運用。(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4.支持省信用擔保集團、省科技融資擔保公司以“發債主體+擔?!蹦J脚c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聯動。(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5.推動國有企業建立綜合參考承銷業務資質、承銷能力、成功案例等因素擇優遴選債券發行承銷機構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6.對為主體評級AA級及以下的企業發債提供服務的主承銷商,由企業所在地財政分別按年度實際承銷額的0.2‰、0.4‰乘以發行期限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實際承銷額的2‰。(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7.支持鋼鐵、有色金屬、煤炭、化工、紡織、糧油等行業企業開展套期保值。(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8.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推廣玉米、大豆等大宗農產品“保險+期貨”業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9.加快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提升線上服務與業務覆蓋能力。鼓勵由主辦銀行、主辦券商、主辦資產管理公司牽頭,建立多業態協同服務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0.對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加快建設合肥國際金融后臺基地,引進培育各類金融中介、評級、征信、交易、結算等市場主體和基礎設施。(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1.積極推進合肥、淮北、蚌埠、滁州、馬鞍山、蕪湖建設產業資本中心,持續推進皖江城市帶和皖北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聚集更多產業資本。發揮皖南、大別山區等地區生態資源優勢,支持亳州、蚌埠、馬鞍山、六安、宣城、安慶、黃山等地重點發展綠色金融。(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2.招引境內外知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來皖展業。完善證券公司保薦人聯系市縣制度,導入更多券商深入市縣,為科創企業配置資本顧問,“點對點”為當地政府和企業提供上市融資政策咨詢和專業指導。發揮上市公司協會、證券期貨業協會、私募基金業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并購公會等橋梁紐帶作用,開展優秀中介機構遴選、優質服務評價“雙優”活動。(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3.營造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經營風險的投資文化。對政府投資參股的各類種子、天使、風投、創投基金,整體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項目,從基金投資運營全周期評價整體投資收益。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統籌國資管理、審計監督、金融監管等領域政策要求與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運行實際,優化風險容忍、交易定價方式、投資損失評估、業績考核等制度設計,實行盡職免責。(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4.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300萬元,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50萬元。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等負責)

      45.充分發揮省特色小鎮建設專項資金的引領撬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市、縣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加大對特色小鎮建設的投入力度。鼓勵市、縣將特色小鎮區劃內土地出讓金向小鎮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傾斜。支持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于特色小鎮有一定收益的產業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建設。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特色小鎮的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專門針對特色小鎮的信貸產品,加大對特色小鎮新型業態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小鎮模式”。鼓勵各地通過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投資回報期長但前景較好的特色小鎮。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色小鎮投資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小鎮依法依規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服務。(皖政辦秘〔202123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開行安徽省分行、農發行安徽省分行負責)

      46.加大對初創企業股權投資支持,對初創企業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創新產品產業化項目,企業可根據研發產品產業化項目投資總額的30%申請股權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按照撥款轉股權方式,由政府性投資公司按有關管理辦法辦理股權比例確認、股權代持和股權退出手續。(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47.加大對初創企業融資支持,對企業年度金融機構融資利息按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貼息。(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

      48.支持中國聲谷企業上市融資,全面享受省、市、區有關支持政策。其中,對改制完成并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成功上市的企業,省財政分階段給予最高40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的中小企業,省財政按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70萬元;省財政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專精特新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完成改制并掛牌的再獎補1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49.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下放老區縣域分支機構貸款管理權限,開發專屬金融產品。引導縣域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推動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加大對老區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區在鄉村振興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推動省級股權投資基金設立老區分支機構或子基金,培育立足老區、服務老區的基金管理機構及團隊。實施老區公司信用類債券融資主體信用評級增進計劃,引導省信用擔保集團等擔保機構加大業務傾斜力度,穩步擴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規模,千方百計降低綜合融資成本。(皖政辦秘〔202178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

      50.鼓勵工業互聯網龍頭企業以市場化方式設立工業互聯網基金,省級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參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市設立工業互聯網基金,重點投向工業互聯網示范項目、工業互聯網平臺、解決方案服務商等,促進資本、技術和項目在我省加快集聚。(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集團,各市人民政府)

      51.鼓勵有實力的工業互聯網企業上市。鼓勵銀行、保險、基金、信托、融資租賃機構強化投行思維,聯動券商、創投風投綜合運用“股、債、投、貸、租、顧”等方式服務企業上市全過程、并購重組各環節,讓企業成長持續獲得資金支持,促進資本鏈形成發展,帶動要素資源優化配置。(皖政辦秘〔202182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證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52.發揮省級種子投資基金作用。推進20億元的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重點對接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項目,培育種子期、初創期前端企業。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5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元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53.發揮省級風險投資基金作用。推進40億元的安徽安華創新風險投資基金、60億元的安徽安元創新風險投資基金、50億元的安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聯合市縣政府、社會投資主體設立子基金,重點支持初創期、成長期前端企業,實現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試驗基地全覆蓋。省級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3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華安證券、國元證券、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54.允許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省科創板掛牌企業所獲得超額收益的1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允許種子期、初創期科創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根據約定,按照股權投資基金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權。鼓勵各地設立種子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55.將科技融資擔保業務納入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鼓勵各地對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貸款貼息,鼓勵銀行擴大無還本續貸規模。(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擔保集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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