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说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发《出生医学说明》:(一)由户口
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说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说明,要求变更
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说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
档保存。
2、《出生医学说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到签发机构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说明>申请表》,并
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
明》存根复印件、原接产机构提供的《接产说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说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材料。签发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说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说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说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说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说明》者,只补
发《出生医学说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说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
说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2001]45号)。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说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否则
不予受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说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5号))。
3、在缓解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说明办理: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说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
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
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说明,或亲子鉴定说明。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缓解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
《出生医学说明》的发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缓解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说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
〔2003〕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