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PFAS监管控制动向
自2009年以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衍生物(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PFOS)已被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B管控名单,除了可接受用途之外,限制其使用。
此外,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已被列入公约附件A的管控名单。除了可接受用途之外,限制其使用。2019年10月 ,经公约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查通过,建议将全氟己基磺酸(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管控名单,无特定豁免,并交付给即将召开的第十次公约缔约方大会审议决定。
2、根据欧盟《REACH条例》规定实施限制措施
根据欧盟《REACH条例》的规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已被列在该条例受限制化学品名单的第68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已受到限制。
在欧盟国家,根据欧盟颁布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的规定,全氟辛基磺酸已被限制使用10年以上。欧洲委员会近还批准了一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修订法案,以淘汰这些物质的使用。
如果该法案获得批准,将于2020年7月4日起生效,并且《REACH条例》的限制条款将依据《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全球淘汰行动所替代。
此外,德国和瑞典主管当局还建议对下列六种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前体(C9-14 PFCA)实施限制措施,包括:
(1)全氟壬二酸(perfluorononan-1-oic acid, PFNA);
(2)全氟癸酸(nonadecafluorodecanoic acid, PFDA);
(3)全氟十一酸(henicosafluoroundecanoic acid, PFUnDA );
(4)全氟十二烷酸(tricosafluorododecanoic acid, PFDoDA);
(5)全氟十三酸(pentacosafluorotridecanoic acid, PFTrDA); 以及
(6)全氟十四酸(heptacosafluorotetradecanoic acid, PFTDA)。
欧盟化学管理局科学委员会已经就这项提案提出了审查意见,并支持采取限制措施。欧盟正在考虑将这6种物质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潜在候选POPs物质。
此外,目前正在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科学委员会进行审议讨论挪威主管当局提交的关于对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实施限制的议案。该委员会的意见预计将在2020年上半年公布。由于这类物质已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管控名单,因此,今后极有可能在全球受到管控限制。德国主管当局还提交了一项对全氟己酸(undecafluorohexanoic acid ,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实施进一步限制的提案。
健康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短链 PFAS 也可能具有类似的或其它引起关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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