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衛生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法規類別】衛生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浙政辦發[2000]98號
【發布部門】浙江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0.06.3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衛生廳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0]9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衛生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8號),設置浙江省衛生廳。省衛生廳是主管衛生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監督實施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藥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職能。
2.監督實施藥品、醫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標準。
3.負責新藥的初審,藥品的再評價、不良反應監測。
4.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核發藥品、醫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產、經營及醫療機構制劑的許可證。
5.初審推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品。
6.中藥監督管理職能。
(二)劃入的職能
1.涉及作業環境衛生監督監測、職業病防治、從業人員體檢等勞動衛生工作由原省勞動廳劃入省衛生廳。
2.高級知識分子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對象的審核工作由省人事廳劃入省衛生廳。
(三)轉變的職能
將衛生基本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及教材編寫、考試,科研成果、與衛生相關產品的評審等具體技術性、服務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衛生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委托研究起草有關衛生行政(行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研究制訂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訂技術規范和地方衛生標準并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衛生資源配置指導標準,審核并監督實施區域衛生規劃。
(二)依法履行衛生全行業管理職能;負責管理和發布衛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衛生行政監督職能;依法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及獻血工作。
(四)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對人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