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會科學前沿, 2023, 12(3), 1147-1154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3 in Hans. /journal/ass /10.12677/ass.2023.123159
咸雪翊
天津大學法學院,天津
收稿日期:2023年2月8日;錄用日期:2023年3月7日;發布日期:2023年3月14日
摘
要 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了局部外觀設計,實務界并沒有形成一套侵權判定規則,現有的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方法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例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適用存在主觀性較強等缺陷、過于考慮產品屬性而導致判決結果不公平、原有的侵權判定主體已不再適應局部外觀設計“精細化”的特點。
解決以上問題,應立足于現有的整體外觀設計侵權判定規則,將相關內容銜接繼承到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如此才能實現由整體保護向局部保護的漸變。
關鍵詞
局部外觀設計,侵權標準,產品與設計,設計空間
Analysis on the Rules of Judging the Infringement of Local Design Patent
Xueyi Xian
Law School,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Received: Feb. 8th , 2023; accepted: Mar. 7th , 2023; published: Mar. 14th , 2023
Abstract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the Patent Law of our country has added the local design, and there is not a
set of rules for judging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local design. For example, the applica-tion of “Overall observation, comprehensive judgment” has some defects such as strong subjectivity, over-consideration of product attributes leads to unfair judgment results, and the original subject of tort judgment no longer adapts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design “Refinem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we should base on the existing rules of judging the whole design infringement, and inherit the related content to the local design infringement, so as to realize the gradual change from the whole protection to the local protection.
咸雪翊
Keywords
Local Design, Infringement Standards, Product and Design, Design Space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
1. 引言
1.1. 局部外觀設計的特點
相較于整體外觀專利,局部外觀專利保護對象是產品某一不可分割部分的創新設計。其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局部外觀設計要占據一定的實體空間;二是要體現完整和獨立的特點[1]。此外從局部外觀設計所依存的產品角度來分類,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依存于整體產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局部外觀設計;另一種是依存于可以獨立使用和銷售的產品零部件的設計。而我國對于產品零部件上的設計可以通過整體外觀設計來進行保護[2]。因此本文中主要討論第一種情形。
1.2. 完善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規則的意義
我國《專利法》剛剛引入局部外觀設計1,此前我國學術界對于局部外觀設計的討論,大多局限在引入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以及從局部外觀設計宏觀制度構建的角度來進行學術探討。較少有學術成果是專門針對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某一方面,例如侵權判定規則,來進行學術研究。現有的學術成果對這個問題研究不足,以至于未能給實務界提供詳盡的理論參考與指導。
我國立法引入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必然會涉及到以局部外觀設計為核心的一系列理論與實踐的問題,
例如局部外觀專利保護的客體、專利局授權標準、申請文件格式規范要求等話題。而這些話題中,最具有理論深度和研究價值的,當屬局部外觀專利的侵權判定規則問題。眾所周知,知識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權。實務界會經常放生兩個以上法律主體爭奪誰能唯一確定的獲得權利的糾紛。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借助侵權判定規則來判斷出能夠終局的、排他的獲得權利的法律主體。
局部外觀設計的侵權規則問題也必然會關系到權利人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救濟,以及司法機關能否公正地審判相關案件。并且新法增加了局部外觀設計,會使得許多權利人申請局部外觀專利,局部外觀設計侵權案件也會大大增多。局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規則問題是一個絕對繞不開的話題,因此研究該問題也就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2. 現有侵權判定規則存在的問題
2.1.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適用缺陷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侵權判定標準,是產生于整體外觀設計侵權判定實踐的,目前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思路仍然沿用該判斷規則。很顯然改規則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局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此外,這種做法容易忽略設計者對局部設計所做出的創新,淡化局部外觀設計在產品整體外觀中的影響和作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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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則在適用于整體外觀設計時,就已然顯現出了一些弊端。例如當“整體比較”得出的結論與創新部分(局部要素)對比得出的結論不一致時,此時的判定標準便較大程度上的受裁判者的主觀判斷所影響,進而裁判結果難以令人信服。與此同時,在運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時,為了使得該判定規則更加適應產品外觀設計的變化趨勢,往往會考慮設計空間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但是這個“設計空間”的判斷依然具有較強的主觀性[3]。例如在萬豐公司摩托車車輪案2中,就充分的體現了這一點。本案對于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的設計空間問題的判斷經歷了一波三折。專利復審委員會3認為二者屬于相似設計,進而認定涉案專利無效。而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4都認為,“摩托車車輪均為輪輞、輻條和輪轂組成,受其所設定功能的限制,外觀變化的空間均為有限,因此,上述區別在設計空間有限的車輪產品上已經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因而認定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最終本案到了,最高院5認為,“在摩托車車輪領域,摩托車輻條的設計只要符合受力平衡的要求,仍可以有各種各樣的形狀,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二者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的作用較小,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因而推翻了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判決。本案的關鍵在于兩個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相同;而整體視覺效果的認定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設計空間大小的認定,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對設計空間大小的認定具有很強的主觀性。
此外,若照搬此種判斷方法適用于局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也會存在其他明顯的缺陷。例如所謂的設
計者僅抄襲局部要素的設計內容,而通過調整自己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保證自己的“設計”和所抄襲的設計相比有不同的整體視覺效果,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會因為采取的判斷方法的“整體觀察”所產生的視覺效果不同,進而認定為不侵權,這種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見如果完全將原來的侵權判定原則適用到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就出現了明顯的漏洞。因此就亟需調整當今通用的“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侵權判斷方法,結合局部外觀設計的特點,出一套合理的判定方法。
2.2. 過度考慮產品屬性的弊端
迄今為止,在我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可查閱的局部外觀設計侵權案例屈指可數。在我國為數不多的關于局部外觀設計侵權的案件,最受矚目的當屬北京奇虎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民公司)關于外觀設計侵權糾紛案[4]。本案的基本案情為,原告奇虎公司認為被告江民公司推出的PC殺毒程序——人機互動型侵犯了其擁有的圖形用戶界面(GUI)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經過對比可以發現,僅從外觀上來看,二者的設計高度相似。
被告的程序除了外觀上和原告的高度類似以外,原告還列舉了兩方的產品在應用場景、程序功能、效用等方面都高度相似。然而本案最終判決原告敗訴,得出這個結果所依據的主要裁判理由,是原告的設計應用在軟件上,而被告的設計運用在電腦,即硬件上,二者屬于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產品,而應用在不同產品上的設計難以相互構成侵權。另外法院并沒有對原告所提出的兩方產品在外觀上高度相似;以及
應用場景等方面的高度相似予以否認,由此可見二者應用于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產品的裁判理由,是本案的關鍵理由[5]。當然本案還涉及一個關于軟件能否成為局部外觀設計所應用的產品,現有的學術研究認為可以,筆者也贊同該觀點,不過該問題并不是本文要探討的核心問題,因此不再贅述。本案一審以后原被告都沒有提出上訴,對該案沒有繼續深挖下去,不過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本案的探討未曾停歇過。
2見于《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0)》。
3(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556號行政判決書。專利復審委員會8認為:“摩托車車輪基本上均由輪輞、輻條和輪轂三部分組成,圓形輪輞應屬于車輪的慣常設計,輻條的形狀設計相對于輪輞通常對車輪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而涉案專利輻條與在先設計輻條的弧度相差不大,凹槽設計亦屬于細微變化,均未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使得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4(2010)高行終字第448號行政判決書。
5(2010)行提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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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有的裁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盡管局部外觀設計(GUI)高度相似,只要應用在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產品上,就必然不會構成侵權。那么這樣的結論顯然存在著問題。此處筆者假設一個例子,冰箱和儲物柜
一個屬于電器,一個屬于家具,則二者屬于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產品。由于冰箱和儲物柜的外形大抵相似,如果一個所謂的設計者將冰箱箱體(即冰箱外殼,與冰箱的制冷功能無關)上的局部外觀設計照搬到儲物柜柜體上,或者反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依照上述裁判理由來判決的話,必然會得出不侵權的結論,那么這個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此外還有很多其他的例子,例如豆漿機的功能按鍵局部設計和電熨斗的操作面板等等,這些都可以給他人留下移花接木的抄襲空間。
GUI是局部外觀設計的一個重要類型,也是我國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一個馬前卒。在筆者看來,上述判決過度考慮設計的產品屬性,如此便大大的忽略了局部外觀專利制度對創新設計保護的立法宗旨,顯然是不妥當的。若要彌補這個缺陷,就涉及到一個關鍵的問題,即判斷局部外觀設計侵權之時是否要考慮設計所依存的產品類別,產品類別對于判斷是否侵權的影響程度又是多少。該問題的解決對我國局部外觀設計侵權案件的裁判合理化具有重要意義。
2.3. 侵權判定主體需做出調整
目前我國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主體仍然是“一般消費者”6,在具體適用時,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出發,秉持著全局意識,綜合考慮產品的所有設計要素,綜合考慮一些相關要素進而得出結論[6]。
由此可見,該“一般消費者”的判斷視角仍然是為整體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服務的,其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判斷方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然而,筆者在2.1中已談到“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法直接適用到局
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會存在諸多問題。
此外,局部外觀設計與整體外觀設計相比,存在著許多新特點。如前文所述,局部外觀設計的產生背景,主要是因為隨著產品設計種類的日漸增多,多數產品的外觀設計由于產品功能的限制、設計空間狹小等原因,已經難以有較大的創新空間,因而設計者把目光投向了局部外觀設計。也就是說,局部外觀設計本身就是精細化的設計,是對現有設計更加細微的創新。那么對局部外觀設計相似程度的判斷就比整體外觀設計更為復雜,相應的對于侵權判定主體的知識背景等要求也更高。例如某些局部創新設計,一般消費者可能因知識儲備不足而容易忽略,即便是做出創新的局部外觀設計,在一般消費者看來也和原來的設計沒有兩樣,這種情況下若是判定為侵權,則會大大打擊設計人員在局部外觀設計領域的創造積極性。
綜上所述,如果繼續照搬“一般消費者”作為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主體,必然會存在上述問題。
因此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主體需要做出調整與變動,以期適應局部外觀設計的新特點。
3. 完善我國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規則的建議
3.1. 對“整體觀察”判定法的銜接繼承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法在適用于整體外觀設計時存在主觀性強等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為應對該問題,
提出了“創新標準”的判斷方法。一些法院已開始吸納并推行該方法7。簡言之,在判斷侵權時,主要著眼于創新部分(要部),觀察是否近似,但并不排除“整體比較”。同樣,面對“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缺陷,在判定局部外觀設計侵權時,不以“整體觀察”為判斷重心;而以局部判斷為核心,輔之以整體判斷。
雖然局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規則似乎無需觀察整體設計。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為貫徹知識產權法
6《專利審查指南》(2021)第五章第4條。
7詳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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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創新的價值觀念,也需通過觀察整體來判斷局部外觀設計所處的那部分產品的設計空間大小。這就是當局部外觀設計所處的設計空間較為狹小的情況下,本就具有精細化特點的局部外觀設計,要想在此條件下做出重大創新顯然是不可能的,設計者只能對局部外觀設計做一些略顯細微的變動[7]。
因此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可設計為如下規則:裁判者首先僅就涉案的局部外觀設計進行判斷對比,如果局部的設計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則判定不侵權;如果完全相同,則判定為侵權;如果僅具有細微差別,不足以達到認定為不侵權的“不近似”程度,此時裁判者的視野可上升到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判斷出該局部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大小,如果設計空間較小,或者說非常有限,那么此時仍可以做出不侵權
的判決[8]。
在局部外觀設計近似,難以達到認定為不侵權的“不近似”程度的情況下,除了考慮設計空間以外,還可以適當考慮局部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即該局部外觀設計在產品中不同部位而導致該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程度。如果影響很大,即消費者一眼就可以看見,例如車輪的軸,此時則可以判決構成侵權;如果影響很小,即消費者往往難以在整體觀察產品時察覺該局部設計,此時則可以判決不構成侵權。
不管是設計空間還是設計特征,都需要裁判者對局部外觀設計所依存的整體設計進行觀察,這也就和我國之前的“整體觀察”判定法有了些許的銜接。
3.2. 設計空間因素的考量
3.1中談到的判斷規則的適用,需要解決一個先決問題,便是如何判斷局部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大小。設計空間主要是指產品外觀設計中設計者的創新自由度,這個自由度是排除了難以賦予創新要素的慣常變化,公知設計等后的創新空間[9]。
設計空間在整體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的作用,主要是其大小往往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不同影響[10]。在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設計空間是用來考量局部外觀設計設計自由度的大小,以排除一些侵權的情
形。主要有以下幾點影響設計空間大小的因素:產品功能的限制,在先設計(不限于與涉案專利有爭議的設計),以及消費者心理。
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核心宗旨是保護產品上富有美感的設計,而由于產品特定功能的限制,會使產品的外觀設計空間受到一定限制,且二者呈反比關系,即產品功能的限制越大,設計空間也就越小。因此裁判者還可以通過判斷涉案設計是功能性設計抑或裝飾性(創新性)設計,若該設計主要起到美觀作用,則功能性相對小一些,設計空間也就越大。反之設計空間越小。
其次,在先設計也會影響產品設計的設計空間大小。在先設計不僅包括已經被授權的外觀設計,也包括產品相關行業內所公知的、公開的現有設計。在先設計更多的可以體現出相關領域產品的設計形式的多樣性,同時也能體現出設計的成熟度。也就是說,設計形式越豐富,設計空間也就越大。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設計形式的豐富與否進而得出的設計空間大小的結論更加認同,而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舉證證明在先設計的設計形式多樣性,進而向法院提出設計空間大小的證明。
最后,消費者心理也同樣影響著設計空間的大小。對于消費者難以注意到的設計部分,難以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那么從是否能吸引消費者的效果的角度來倒推,可以認定消費者難以注意到的設計部分的設計空間更小一些。本文中討論設計空間的大小問題,最終都是為侵權判定服務的。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設計空間小的效果就是,消費者難以注意到,則該部分的設計對消費者是否選擇該產品的影響并不
大。那么此時涉案的該局部外觀設計即使和在先設計有點相似(并不是完全相同),由于通過消費者心理因素所判定的設計空間小,那么此時裁判者也可以不認定為侵權。
上述的幾個判斷標準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這些標準主要是依存著產品的存在而存在。隨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