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規定(試行)(銀辦發[2007]126號 2007年5月21日)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進一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促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和反工作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簡稱聯網核查),是指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聯網核查系統)核對或查詢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驗證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所記載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及簽發機關等信息真實性的行為。
第三條 銀行機構可通過其綜合業務系統接入聯網核查系統,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或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系統登錄聯網核查系統,或直接登錄聯網核查系統進行聯網核查。
第四條 銀行機構在辦理下述人民幣銀行業務時,如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需要核對相 關個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證,則應進行聯網核查:
(一)銀行賬戶業務,包括開立、變更個人儲蓄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二)支付結算業務,包括票據結算業務、銀行卡結算業務、匯兌等業務。
本規定將應進行聯網核查的銀行業務統稱為規定業務。
銀行機構為加強內部管理,在辦理除規定業務之外的其他銀行業務時也可進行聯網核查。
第五條 銀行機構在辦理規定業務時,需當場為客戶辦結的,應當場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當場辦結的,應在辦結相關業務前聯網核查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條 銀行機構為辦理規定業務而進行聯網核查時,若相關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和簽發機關與居民身份證所記載的信息核對完全相符,可按照相關規定繼續辦理業務。
第七條 銀行機構為辦理規定業務而進行聯網核查時,若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和簽發機關中一項或多項核對不一致且能夠確切判斷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為虛,銀行機構應拒絕為該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第八條 銀行機構為辦理規定業務而進行聯網核查時,若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和簽發機關中一項或多項核對不一致且無法確切判斷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為虛,相關業務處理方法如下:
(一)客戶申請辦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銀行機構應暫停為該客戶辦理業務,同時,將核查結果明確告知客戶,并及時對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如其居民身份證經核實確屬虛,銀行機構應拒絕為該客戶辦理業務,反之,可按相關規定繼續辦理業務。
(二)客戶申請辦理個人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機構可繼續為該客戶辦理業務。銀行機構無論是否繼續辦理業務,均應將核查結果明確告知客戶。銀行機構繼續辦理業務的,應詳細登記客戶的(如通訊地址、等,下同),并在辦理業務后及時對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如其居民身份證經核實確屬虛,銀行機構應立即停辦相關賬戶的支付結算業務。對于開戶業務的,銀行機構應及時通知該客戶撤銷賬戶,并將有關情況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對于變更賬戶業務的,銀行機構還應及時采取恢復原狀、通知真實存款人等補救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三)客戶申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機構可根據法規制度規定及內部管理要求決定是否
為該客戶辦理相關業務。銀行機構如拒絕為該客戶辦理業務,應將核查結果明確告知客戶。銀行機構如暫停為該客戶辦理業務,應將核查結果明確告知客戶,及時對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辦理業務。銀行機構如繼續為該客戶辦理相關業務,應詳細登記客戶的,并在辦理業務后及時對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如其居民身份證經核實確屬虛,銀行機構應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九條 銀行機構為辦理規定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而進行聯網核查時,應區別相關銀行業務的業務性質、客戶類型、金額大小和風險程度等因素制定具體的聯網核查業務處理方法,并將制定的業務處理方法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條 同一銀行機構網點在辦理規定業務時,如先前在為相關個人辦理銀行業務時已對其進行聯網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發生變化,可不再對其進行聯網核查;如對先前獲得的相關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存在疑義,應當重新進行聯網核查。
第十一條 銀行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時,如對核查結果存在疑義,可向公安部門申請進一步核實。
客戶對聯網核查結果提出疑問的,銀行機構應向其出具聯網核查后相關個人居民身份證信息核對不一致的證明(格式見附),并告知客戶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銀行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或對相關個人居民身份證信息進一步核實時,發現客戶以虛假居民身份證騙取開立銀行賬戶或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三條 銀行機構在辦理規定業務時,因網絡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進行聯網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驗證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信息的真實性并辦理相關業務,但應對故障期間辦理的規定業務進行登記,并在故障排除后對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信息進行聯網核查。當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和簽發機關中一項或多項核對不一致時,如能夠確切判斷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為虛或經過進一步核實屬虛,銀行機構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并按有關規定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系或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銀行機構應建立健全聯網核查應急機制,確保聯網核查和各項規定業務的正常、合規開展。
第十五條 銀行機構應對聯網核查獲得的公民身份信息進行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銀行機構不得將聯網核查獲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辦理銀行業務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聯網核查系統運行之日起施行。
附
聯網核查結果證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