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云南成考民法練習題十五
本文是2022年云南成人高考民法練習題,需要的同學可自取。
三、簡答題
1.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何異同?
3.簡述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4.簡述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5.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有何不同?
6.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法律后果如何?
7.簡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8.簡述意思表示的要素。
9.簡述意思表示瑕疵的類型。
10.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1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12.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何在?
13.簡述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
14.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有何特征?
參考答案:
三、簡答題
1.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其特征表現為:
(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3)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何異同?
答: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略)。二者的異同主要表現在二者所附的條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間。相同之處:條件和期限均可作為法律行為之附款;都可由當事人任意選定;而且應當遵守合法的要求;同時,條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二者的不同之處:條件是發生與否并不確定的事實;而期限為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
3.簡述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答: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為的且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4.簡述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答: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5)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5.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有何不同?
一答: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有以下區別:
(1)產生的原因不同。無效民事行為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七種(見上述第3題)·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的產生原因主要有五種(見上述第4題);
(2)無效的條件不同。無效民事行為是不附帶條件的無效,即absolute的無效。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有條件的無效,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對該項民事行為提出撤銷或變更的要求,而且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許可撤銷或變更的情況下,該項民事行為才會無效。故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為相對的無效。
(3)時間不同。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變更之前已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撤銷、變更之后才喪失法律上的效力。不過,這種撤銷、變更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為開始之時。
(4)主張無效的主體不同。無效民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均可主張無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也可主動確認無效。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只能由當事人主張無效。
6.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法律后果如何?
答: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之后,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自始無效。即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是無效的。
(2)恢復原狀。即恢復至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3)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追繳財產。即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7.簡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其是否有效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尚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自然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處分權限欠缺。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物或者權利,一般不生處分的效力。但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于實施行為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則發生效力。
(3)代理權欠缺。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因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該行為未經本人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效力.但若經本人追認,則對本人發生效力。
(4)債權人同意的欠缺。債務人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承擔的,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轉讓債務的行為,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經債權人同意后,則可為有效。
8.簡述意思表示的要素。
答: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欲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意思表示包括意思與表示兩方面的要件。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內在意思,是行為人要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即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行為人以一定形式表達出其意思。表示包括兩個要素。其一為表示行為,即行為人表達意思的外部行為;其二為表示意思,即行為人通過表示行為將內在意思表達出的外部意思。
9.簡述意思表示瑕疵的類型。
答: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兩種情況:
(1)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即表意人的真實意思與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不符合。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故意的不一致;第二,無意的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即表意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其意思的形成是因受到不正當干預而非自由形成的,可分為三種情形:一,受欺詐的意思表示;第二,受脅迫的意思表示;第三,危難中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處于困境或面臨危難,為擺脫困境被迫迎合對方而做出的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10.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答: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于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自始確定的、當然的、完全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在于:
(1)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效力在形成權人同意或拒絕前則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
(2)無效民事行為確定無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由于其效力處于未確定狀態,可因形成權人的同意而確定有效。
(3)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無須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無效;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由于其有效與否是不確定的,要確定其無效,須有形成權人為拒絕的意思表示。
1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何在?
答: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于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在于:
(1)可撤銷民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在同意權人同意或拒絕前,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
(2)對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是使其已經發生的效力消滅;而對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形成權人為拒絕的意思表示,則使其確定地不發生效力。
(3)對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承認,是使其已經發生的效力得以繼續;而對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同意則是使其確定地發生效力。
(4)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為行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同意權人為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
12.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何在?
答:有償法律行為是有對價的法律行為,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須支付一定的財產代價。無償法律行為是指沒有對價的法律行為,一方從對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不需向對方支付財產代價。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在于:(1)有償法律行為當事人的責任重于無償法律行為當事人的責任;(2)有償法律行為的當事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受利益的無償法律行為。
13.簡述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
答:可撤銷民事行為當事人享有的可使該行為撤銷的權利為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須符合以下要求:(1)撤銷權只能由撤銷權人行使。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享有撤銷權,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只有受損害一方享有撤銷權。(2)撤銷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依《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予以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第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4.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有何特征?
答: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實施行為時設定的用以確定行為效力的特定的客觀事實。其特征如下:
(1)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2)須為將來能否發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實;
(3)須為合法的事實;
(4)須為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5)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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