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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通告
2006年第5號
關于碼頭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
發布時間:2015-6-8
為規范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碼頭的管理,確保港口生產安全,我部于2006年3月下發了《關于加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06〕81號,以下簡稱《通知》)。各地港航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通知》要求,認真開展了碼頭靠泊能力論證、核查工作。為更好地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正確認識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港口建設發展迅速,但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船舶大型化發展趨勢相比,港口總體吞吐能力仍然不足,特別是大型專業化泊位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超過原設計船型的船舶減載靠泊碼頭是緩解當前港口吞吐能力不足和泊位等級不合理的一種臨時性措施。開展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工作不是提升碼頭靠泊等級,而是對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碼頭的船舶,在現行規范允許的范圍內,在不突破港口現有設施允許的設計值的前提下,經過科學、合理、安全的論證后,提出一定的限定條件,保證港口安全生產,促進港口健康發展。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程序和組織原則應嚴格按《通知》規定執行。按照"誰論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科學、規范地開展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工作。各有關設計單位不得違規出具論證報告,各港口管理部門不得違規核準。如有違反規定的,將進行嚴肅處理。
二、對于確需進行靠泊能力論證的碼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力式碼頭建成投產后年限超過30年、樁基碼頭超過15年不予論證核準。
(二)對于建成投產后年限在20年-30年之間的重力式碼頭、10年-15年之間的樁基碼頭,應按照設計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碼頭設施進行嚴格的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再行論證。
(三)格型鋼板樁和板樁碼頭可參照重力式碼頭執行,大管樁和后方為樁基的浮碼頭可參照樁基碼頭執行。
三、論證工作原則上由工程原設計單位承擔。論證工作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在港口設施現狀的基礎上,在水域條件滿足航行安全的情況下,按下述限定條件進行核算:
(一)在計算船舶撞擊力時,船舶的法向靠岸速度按論證船型在《港口工程荷載規范》(JTJ215-98)中表10.6.4-1規定的范圍內取用。
(二)在計算船舶系纜力時,對于不設風暴系船柱的泊位,離泊風速不低于8級風,風速范圍為17.2m/s~20.7m/s。
(三)在計算系泊狀況下船舶在波浪作用下的撞擊力時,船舶緊急離泊波高取值不低于《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211-99)中表4.3.12和《開敞式碼頭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JTJ295-2000)中表3.5.5船舶裝卸作業的允許波高。
此限定條件僅限于此次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工作,不適用于新建碼頭的設計。在建設時已經進行結構預留或建成后經過技術改造的碼頭,可按照結構預留或改造后的結構狀況進行論證。危險品碼頭應在現有消防設施等符合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嚴格的論證。
四、經過綜合論證后,應針對港口設施現狀提出超過原設計船型的船舶靠離泊碼頭的限定條件(格式詳見附件)。
五、為便于我部核準,論證報告應在今年11月10日前報我部。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我部公布的沿海主要港口中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我部審批的項目報我部核準,其余項目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此前已經報送論證報告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重新組織編制論證報告報批。
六、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在報送論證報告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文件應說明論證工作開展情況、所論證泊位基本情況,并匯總審查后的靠離泊碼頭限定條件。
(二)論證報告一式兩份。論證報告主要內容按《通知》要求編制,其中進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由港口經營人牽頭組織引航、設計院等單位制定。
(三)審查意見一式兩份。
七、在抓緊新建碼頭的同時,鼓勵各港根據港口實際情況,加大對老舊碼頭的技術改造力度,通過技術改造走內涵式擴大生產能力的道路,提高老舊碼頭對新貨種和新船型的適應能力,進一步完善港口功能,適應港口現代化和船舶大型化發展的要求,使港口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待港口吞吐能力、泊位等級能夠適應需求時,我部將對船舶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碼頭的行為進行統一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