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進近燈光系統
9.2.1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
9.2.1.1 擬在夜間使用的飛行區指標Ⅰ為 3 或 4 的非儀表跑道應設 A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擬在夜間使用的非精密進近跑道應設 B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宜設置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9.2.1.2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應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線延長線上并盡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不小于 420 m 處的燈具和一排在距跑道入口 300 m 處構成一個長 30 m 或 18 m 的橫排燈的燈具組成。構成橫排燈的燈具應設置在一條盡可能接近水平的直線上,垂直于中線燈線且被其平分。橫排燈的燈具應布置得能夠產生一種直線效果,只有當采用 30 m 的橫排燈時可在中線兩側各留一個空隙。這種空隙應保持在最小值, 既能滿足當地要求,又不大于 6 m。簡易進近燈光系統的燈具應是恒定發光燈。每一中線燈應為:
a) A 型為一個單燈;
b) B 型為至少 3 m 長的短排燈。如果預計該系統發展為精密進近燈光系統,宜采用 4 m 長的短排燈。在短排燈由近似點光源構成的情況下,燈具應等距設置,間距不大于 1.5 m。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的布置如圖 71 所示。
構成中線的燈具的縱向間距應為 60 m,只有在需要改善引導作用時才可采用 30 m 的間距。最靠近跑道入口的燈應根據選用的中線燈的縱向間距設在距跑道入口 60 m 或 30 m 處。
9.2.1.3 如果實際上不可能把中線燈延伸到距離跑道入口 420 m 處,則延伸到 300 m 處以包括橫排燈。如果這一距離也不可能,則應將中線燈實際可行地向外延伸,并將中線燈改為由至少 3 m 長的短排燈組成,宜在距入口 150 m 處增設一組橫排燈。
9.2.1.4 A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應采用低光強發紅色光的全向燈具,燈具在水平面以上 0°~50°范圍內均應發光,其中 6°~10°范圍內的光強應不小于 10 cd(紅光)。B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的中線燈和橫排燈應是發可變白光的恒定發光燈,光學特性符合附錄 E 中圖 E.l 的規定。
9.2.1.5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的燈具的光中心應盡量與跑道入口燈的光中心保持在同一個水平面上,但在距入口 150 m 范圍內,燈具應安裝得盡可能接近地面。由于地形變化可在距入口 150 m 以外有一段不大于 l:66 的升坡或不大于 1:40 的降坡,但光中心的變坡不應多于一個。光中心的每一個水平段或升坡、降坡段應包含至少三個單燈或三個短排燈。距跑道入口 300 m 處的橫排燈和各中線短排燈應分別位于一個水平面上。
9.2.1.6 在燈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距跑道入口 480 m 及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兩側各 60 m 的范圍以內,除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的方位天線外,不應有突出于其上的物體。此外,在距入口 900 m 及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兩側各 60 m 的范圍以內,不應存在遮擋駕駛員觀察進近燈光的視線的物體。
9.2.1.7 A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各燈具的對稱軸線應調置為垂直于水平面。B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的橫排燈及其與入口之間的所有短排燈的仰角應調置為 5.5°,其余短排燈的仰角為 6.0°,所有燈具的光束的對稱軸線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應與跑道方向平行。
9.2.1.8 A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宜采用并聯方式供電,不必調節光強。B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宜采用串聯方式供電,光強應能分五級調節。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宜由一個電路供電。
9.2.1.9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應設有應急電源,應急電源應能盡快投入繼續供電。對于 B 型簡易進近燈光系統,應急電源的投入速度應滿足燈光轉換時間不大于 15 s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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