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002382 简称:尊龙凯时 公告编号:2017-080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尊龙凯时”)于2017年12月6日在《中国报》、《上海报》、《日报》、《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2日
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15:00至2017年12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尊龙凯时办公中心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静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名,代表股份287,225,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011%。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2名,代表股份287,218,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99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55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68%。
(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各关联方开展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股东淄博尊龙凯时投资有限公司、尊龙凯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轩投资有限公司、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284,047,048股股份。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178,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2018年度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同意287,22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87,22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287,22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287,225,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靳如悦律师和张晓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7年12月23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