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公司、中鋁寧夏能源有限公司、中石化長城能源化工(寧夏)有限公司、寧夏紅墩子煤業公司、寧夏寶豐能源集團公司、寧夏慶華煤化集團公司等煤礦企業:
為加強煤礦瓦斯管理,堅決防范和遏制煤礦瓦斯事故,根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開展2023年度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產和建設(新建、技術改造、改擴建、資源整合等)礦井均必須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并在三季度完成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由具備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能力的煤礦企業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突出礦井(或突出煤層)鑒定工作由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工作,由具備鑒定能力的煤礦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鑒定機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執業規則等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煤礦瓦斯鑒定工作,并對其鑒定結果負責。
三、礦井瓦斯等級鑒定以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為單位,應選擇在礦井正常生產條件下瓦斯涌出量大的月份進行,數據采集期間,煤礦應當保持正常生產,并準確統計鑒定月產量。在計算瓦斯涌出量時應取其大值,并包括抽放的瓦斯量。
四、低瓦斯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第九條所列高瓦斯礦井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立即認定該礦井為高瓦斯礦井。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分析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應當直接認定該煤層為突出煤層、礦井為突出礦井。
五、在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期間,未進行過所采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鑒定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的礦井,同時要采集煤樣,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或部門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鑒定和煤塵爆炸性鑒定。
六、原低瓦斯礦井經突出鑒定為非突出礦井的,還應當立即進行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低瓦斯礦井應當在以下時間前進行并完成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工作:(一)新建礦井投產驗收;(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區或開采新煤層的首采面回采滿半年;(五)資源整合礦井整合完成。
七、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工作應當在主要巷道進入煤層前開始。所有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鑒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及時提交鑒定報告,鑒定為非突出煤層的突出鑒定工作應當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開展瓦斯鑒定等級的礦井將瓦斯等級鑒定報告于2023年10月20日前報送我委能源管理處。
聯系人:翟忠夏? ? 聯系電話:0951-5058392?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