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章 总 则
优先条 为规范“煌釜肥牛”餐饮连锁,(以下简称总部)以及连锁店的特许连锁经营行为,保护总部与连锁店双方的合法权益,使连锁店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现根据《煌釜肥牛餐饮总部章程》和《商业特许管理办法(试行)》制造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连锁总部采用的特许连锁经营是指总部将自己拥有的商标、“煌釜肥牛”商号、“煌釜肥牛”系列产品、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连锁店使用,连锁店必须按照本细则及合同规定,在总部统一的管理模式下从事“煌釜肥牛”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按总部要求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各种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煌釜肥牛餐饮连锁总部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店。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2、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
A、加盟特许经营连锁店必需的资金(参级别店标准);
B、合理、优越的开店场所(参选址表);
C、对煌釜事业坚定不移,充满信心。
D、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实战经验;
E、熟知连锁加盟的运作方式,并对相关的法规了解;
F、乐于接受总部的管理,认同总部经营运作方式并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改善意见;
G、具有弘扬煌釜人精神,推广煌釜餐饮文化的不错品质和思想基础。
第三章 加盟程序
第五条特许经营申请者对总部经营理念、业绩、项目进行咨询,了解总部特许经营体系的要求、条件。
第六条总部对申请者作初步的资格审查后,申请者提供如下资料:
1、店面详细资料,如:店址、面积、结构、所处位置、停车位、城市基本情况(市场调查表)。
2、申请者具备法人单位资格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授权委托书、资信说明等。如为合伙经营,应提供合伙人身份证、所在单位说明、合伙协议书等说明材料;如为独自经营,应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说明和总部要求申请者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者签署《单店加盟意向书》,并交纳提高/增加金人民币三万元。总部市场考察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审核、评估(总部保留对申请者资格的终确认权)。总部考察人员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申请者承担。
第八条 经总部审批合格后,申请者签定《特许连锁加盟合同》,向总部交纳加盟金、提高/增加金、正式成为煌釜连锁店。
A类经济特区中心店,2500㎡以上,加盟金约30万合约期6年,回收期10-12月;
B类省会旗舰店, 1500-2500㎡, 加盟金约25万,提高/增加金5万,合约期5年,回收期10-12个月;
C类地市级示范店,1000-2500㎡,加盟金约18万,提高/增加金4万,合约期4年, 回收期10-11个月;
D类县级市加盟店, 500-1000㎡, 加盟金约12万,提高/增加金3万,合约期3年,回收期9-10个月;
E类县级加盟店, 300-500㎡, 加盟金约10万, 提高/增加金2万,合约期3年,回收期8-9个月;
F类县级以下加盟店, 300㎡左右, 加盟金约6万,提高/增加金1万,合约期2年,回收期7-8个月;
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
1、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限定、地域。
2、双方的关系。
3、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企业的管理及财务核算制度。
5、总部提供的培训和支持。
6、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保密条款。
8、保险条款。
9、违约与处罚。
10、合同的限定、变更、续约、解除、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11、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2、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总部根据合同书向连锁店提供总部企业CIS管理资料及运营手册。
第十条 连锁店自合同签订日起,在100天内进行开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总部委派营建督导协助开展工作。
1、按照总部统一门店平面设计图的规定,统一装饰装潢风格。
2、制定开业营销计划书,广告宣传方案。
3、招募员工,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4、制定开业物品配送计划,购置设施设备。
5、办理相关部门手续。
第十一条筹备工作就绪,经总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张营业。
第十二条开张营业
1、择吉日开业。总部向连锁店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2、连锁店要严格按照总部规定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总部长期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连锁店应有自己的章程和营运实施方案,并向总部及时递交。
特许连锁店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1、连锁店性质和宗旨。
2、经营范围和规模。
3、组成人员和组织机构。
4、资金来源和加盟方式。
5、解散和清算。
6、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在开业一个月内,连锁店须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组织机构、主要员工名单报总部备案。 第四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连锁店的等级划分按级别店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连锁店在开业优先年所投入的广告费用,占开店总加盟3-5%。
第十七条 连锁店应执行总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连锁店应执行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总部有关计帐方式。
第十九条 连锁店应按月将《损益表》、《财务分析表》于次月10日前报总部予以备案,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第二十条 总部是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连锁店应提高/增加遵守总部管理体系,连锁店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商标相似或变形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地区和提取总部商标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未经总部书面同意,连锁店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总部商标或进行有损总部名誉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连锁店负有推广宣传鲁西品牌、提高区域知名度、美誉度的责任,总部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连锁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派出机构、不是合伙人,无权以总部名义签定合同,使总部在任何方面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连锁店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人,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等,应事先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连锁店不得在企业之外使用总部提供的管理体系或将总部提供的管理体系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章 总部与连锁店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的债务承任何责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连锁店的基本权利:
1、获得总部所提供的商标、商号、标识的使用权和总部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2、获得总部所提供的培训、指导及企业管理资料。
3、参加总部召集的工作会议,并有权向总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及时获得总部配送的各项主要物料。
5、获得总部广告宣传方案的权利。
6、享有授权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7、获得总部的开业指导权。
第二十八条 连锁店的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开展经营活动。
2、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加盟费、权益费、提高/增加金及其它费用。
3、参加总部举办的各种会议、培训。
4、办理开办连锁店的一切手续及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按级别标椎落实经营场所,并按总部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具备开业经营条件。
5、按总部要求,接受必须原材料及营建设备设施的配送。
6、连锁店不得销售或使用总部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总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总部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总部标准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总部的基本权利:
1、为确保总部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总部有权对连锁店的服务质量、信誉、企业形象、宣传方案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整改措施。
2、总部有权召集特许经营连锁店工作会议和组织公关活动,以统一总部管理,加强各连锁店与总部、各连锁店间的经验、技术交流及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3、总部配送中心有权对各连锁店必要的营业设备、设施和主要原材料进行配送。
4、对违反总部连锁店合同规定、侵犯总部合法权益、破坏总部特许体系、损坏总部整体形象的行为,总部有权取消连锁店的资格。
5、区域督导不定期对连锁店工作给予监督指导。
6、总部有权要求连锁店配合总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总部的义务:
1、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连锁店使用,提供代表总部特许体系的企业象征和CIS管理资料及企业管理营运手册。
2、提供开业前对连锁店的技术指导、经营培训、人员培训以及再培训,为连锁店开办提供所需说明材料。
3、指导连锁店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店面设计、装修装饰、组织机构建设、公关策划、开业准备等。
4、对连锁店营运设施设备及必要原材料及时准确配送。
5、给予一定量的开业宣传赠品。
6、区域督导定期对连锁店业务进行指导。
第 七 章 职 责
第三十一条总部的职责:
1、总结、归纳连锁店的经验,促进各连锁店之间的交流,维护总部的合格形象,提高煌釜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2、负责全国性形象品牌宣传、主导广告策划,规范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协助连锁店更好的开展经营活动。
3、把握连锁店总体发展方向,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4、不断开发新产品,及时向连锁店推广。
第三十二条连锁店的职责:
1、弘扬煌釜人精神,推广煌釜餐饮文化,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煌釜特色的贴心服务和产品。
2、负责员工素质的提高,结合实际为员工提供合格的生活、工作环境,使每个员工时刻都以主人翁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3、搞好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依法缴税,合法经营。
4、征得总部许可,努力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进行各方面的工作。
5、协助总部努力开展市场拓展工作,推广煌釜品牌。
第八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连锁店应将总部提供的所有资料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连锁店不得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 连锁店:在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不得将所知道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式等向他人透漏。
第九章 保险条款
第三十五条 总部建议连锁店在合同期内,为连锁店的财产及雇员投保,如连锁店决定投保,保险合同应报总部备案,保险费由连锁店承担 。 第十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总部有权通知连锁店终止合同:
1、连锁店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连锁店未经总部同意,擅自转让连锁企业或擅自改变被特许连锁店经营场所或范围。
3、合同签署后,未在100天内开张营业。
4、连锁店不遵守《连锁店经营实施细则》。
5、连锁店有违反合同所约定之行为。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述情形、合同双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连锁店遭受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
2、因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3、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4、因政策变动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连锁店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连锁店解除和约须承担的责任:
1、承担软件、硬件设备加盟的损失。
2、承担加盟费的损失。
3、承担处理库存货品造成的损失。
4、结清与总部、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5、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赔偿,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连锁店违约:
1、未经总部允许,擅自扩大煌釜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以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总部允许,将煌釜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给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煌釜商标相似或变形商标的。
4、降低总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擅自改变总部产品配送或未经总部书面同意推出新的餐饮项目。
6、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7、不接受总部的管理、监督、检查,不配合总部开展工作。
8、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题的。
9、从未经过总部授权的企业,订购带有煌釜商标的相关物品的。
第四十条 总部与连锁店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重庆市永川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十 一 章 期 限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不同连锁店的类别合同期为2-6年,合同到期后,连锁店要求延续经营的,应在合同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总部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总部不同意或连锁店不申请的,自合同期满之日起,合同即日自行终止。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后,连锁店应在30日内支付所有应支付给总部的费用,同时注销连锁店的工商登记。
第四十三条 连锁店应在30日内归还总部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总部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系列物品。
第四十四条 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连锁店应立即停止其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总部商标、商号、标志。
第四十五条 自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连锁店不得从事与煌釜肥牛相似或相关的行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煌釜肥牛餐饮总部制订。
第四十七条连锁店合同期内受合同约束,接受总部指导和监督,遵循合同中有关连锁店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总部向连锁店收取的费用包括:
1、加盟费:总部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合同到期后要求延续经营的,不再另收取加盟费。
2、其他费用:总部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连锁店提供相关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煌釜肥牛餐饮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内容如有变动,以《煌釜肥牛技术加盟管理合同》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