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完善能源領域頂層法律制度建設
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保駕護航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 胡明
近日,我國能源領域的頂層法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正式發布,解決了我國能源領域基本法長期缺失的問題,是我國能源工作中的里程碑事件。作為我國能源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和綱領性文件,《能源法》以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為目標,在推動實施“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基礎上,有效吸納了我國近年來在推動能源體制機制改革中的有益實踐經驗,具有時代性、先進性和概括性,對于推動建設能源強國、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能源革命實踐和能源安全新形勢呼喚《能源法》出臺
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面對新的發展任務和安全形勢,迫切需要《能源法》在頂層加強思想統籌、統一共識,為優化能源供需結構、促進能源清潔低碳利用提供根本遵循。
從發展階段看,我國能源革命實踐為《能源法》的制定提供了豐富的經驗積累。自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能源安全新戰略以來,我國能源體制架構不斷優化,能源市場體系逐步完善,能源領域活力全面迸發,能源改革紅利持續釋放,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目前,我國能源領域“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已經基本建立,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多元主體有效競爭格局初步構建,油氣領域也正逐步形成上游油氣資源多主體多渠道供應、中間統一管網高效集輸、下游銷售市場充分競爭的市場結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能源市場體系初步構建,能源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不斷完善。通過出臺《能源法》,將我國當前階段已經實踐成功的經驗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各項改革要求,對于引領新一輪能源體制機制革命具有重要意義。
從內部環境看,我國在能源供應和消費建設方面取得顯著成就,但也面臨著嚴峻挑戰,需進一步明確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我國現在已經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2023年我國一次能源生產總量達48.3億噸標準煤,能源消費量達57.2億噸標準煤,均穩居世界首位。從電力行業看,我國已基本形成了煤電、氣電、核電、水電和新能源發電多輪驅動的電力供應體系,2023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突破3萬億千瓦時,約占全社會用電量的1/3,人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2000千瓦時。但同時,我國當前仍面臨不同能源品種的規劃缺乏統籌、化石能源占比較高、供需矛盾突出、能源技術存在“卡脖子”風險等突出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國家在頂層進行統籌謀劃。在長期缺乏能源基本法的情況下,《能源法》的出臺正當其時,通過明確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可為在全國范圍內協同開展能源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從外部環境看,國際安全形勢錯綜復雜,對我國能源安全帶來不利影響,需進一步提升能源自主保障能力。我國是油氣消費大國,雖然經歷了疫情期間的短暫回落,但在經濟持續恢復向好的刺激下,我國油氣消費需求呈大幅反彈趨勢。考慮到“富煤、貧油、少氣”的資源稟賦,我國油氣資源對外依存度將長期保持較高水平,其中原油對外依存度在70%以上,已連續多年超過國際公認的50%對外依存度警戒線。俄烏沖突下,歐洲遭遇了嚴重的能源危機,也讓世界各國看到了提升能源自主保障能力的重要性。考慮地緣政治沖突、大國戰略博弈等復雜形勢,我國能源安全受國際形勢影響較大,亟需通過《能源法》進一步加強能源安全保障法治建設,確保極端情況下能源供應安全可靠。
《能源法》將對電力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并助推綠色轉型
推動我國實現“雙碳”目標,能源是主戰場,電力是主力軍,電力行業發展應始終堅持貫徹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能源法》的出臺,將從發展方向、規劃銜接、電力供給、電力消費、市場構建等五方面助推電力行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有利于進一步明確電力行業轉型發展方向,增強發展綠色底色。此次《能源法》出臺,提出要“堅持立足國內、多元保障、節約優先、綠色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和“優化能源供應結構和消費結構,積極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進一步將綠色低碳發展作為能源發展的基本原則和方向,這對于電力行業堅持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各類電力企業在開展電力生產、消費活動時,將更加自覺堅定地向綠色方向傾斜。
有利于進一步提升電力規劃統籌銜接水平,促進規劃綠色引領。長期以來,我國電力規劃在國家規劃與省級規劃、省級規劃與地方規劃、電源規劃與電網規劃、與其他能源品種的規劃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銜接不足問題,導致電力規劃引領作用發揮不充分。《能源法》提出我國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級能源規劃,并要求下一級能源規劃要與上一級能源規劃做好統籌銜接。這有助于增強全國電力規劃的統籌帶動作用,確保電力規劃在國家、區域、省、地市等各個層面有效銜接和落實,確保電力規劃與煤炭、油氣等其他能源規劃有效銜接。通過做好規劃銜接,可以從電網建設、靈活資源建設、一次能源供應等方面,為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更好實現提供保障。
有利于進一步優化電力系統電源裝機結構,提高供應綠色水平。自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雙碳”目標以來,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一直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基調,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水平不斷提升。《能源法》系統性提出了包括煤炭、油氣、煤電、核電、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在內的各種能源品種和電源類型的開發利用原則和要求,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優先開發利用和有序替代化石能源的基本原則。這為下一步電力行業持續優化電源裝機結構、推動可再生能源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明確的發展路徑。同時,《能源法》提出在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時,要堅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舉的發展原則,這不僅有助于加快我國新能源大基地的開發建設,提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總量和利用效率,還有助于推動分布式新能源就地就近開發利用,促進其在用戶側的廣泛應用,提高用戶的電力供應自給自足水平。
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用戶終端電力消費結構,提高消費綠色比例。電力的生產歸根結底是為了消費,只有充分激發電力用戶消費綠色電力的意愿,才能更好推動電力行業綠色轉型。近年來,我國在推動提高終端綠電消費比例方面,提出了如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等措施,取得顯著成效。此次《能源法》出臺,進一步將這些優秀制度和措施法律化,提出了“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和“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等要求。這些要求為電力行業將促進綠色能源消費特別是綠色電力消費作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重要內容,提供了方向指引。通過支持和推動綠色用電,引導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可以進一步提升終端用戶的綠電消費比例。
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擴大交易綠色規模。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推進水、能源、交通等領域價格改革”“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等。在市場建設的總體要求下,《能源法》提出要“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推動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建設”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等要求,這對于電力行業持續加強電網自然壟斷環節監管、促進發用電領域有效競爭格局的形成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約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未來我國新能源要全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能源法》對于市場體系建設的要求,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完善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的機制和路徑設計,有助于推動各類新業態、新模式通過接入大電網參與系統調節運行和市場交易,為新能源和各類靈活調節資源通過參與市場交易獲取合理收益提供了市場機制保障。
《能源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邁出了重要一步,對于推動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期待在《能源法》的指導和推動下,我國電力規劃工作可以更規范,電力開發利用可以更高效,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可以更成熟,電力安全保障能力可以更可靠,電力科技創新能力可以更突出,持續助力新型電力系統體系構建。
轉自:中國電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