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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第三方检测单位工作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水土保持规范标准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
5、《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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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第三方检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