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立華:ESG信披有助于公司“以披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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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0 1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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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ESG正在深刻地改變中國的資本市場。
今年以來,隨著ESG監管政策密集出臺,ESG的信息披露將量質雙升。據相關統計,截至2023年年底,發布2022年度ESG獨立報告的A股上市公司共有1822家,較去年增加了366家,披露率達到了36.0%。
我們如何做好ESG信披這份答卷?又如何抓住ESG投資機遇?
“我們預計,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將依據相關規則進行高質量的ESG信息披露,通過披露引導內部治理升級,建立和不斷完善ESG戰略和管理體系,從而實現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
8月7日,在由中國經營報社舉辦的“2024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論壇”上,興業碳金融研究院常務副院長、興業研究首席綠色金融研究員錢立華如是表示。
與國際規則接軌 中國ESG標準時代到來
今年5月1日,我國首部系統性可持續發展報告披露規范——《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正式實施。5月27日,財政部重磅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準則》)。
在錢立華看來,《準則》和《指引》均與國際規則接軌,又立足我國國情,體現了中國特色,非常有利于我國上市公司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展,更意味著中國ESG標準時代到來。
“此前ESG的標準有市場廣泛討論的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標準、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準則、歐盟可持續報告準則(ESRS)以及美國證監會(SEC)面向投資者的氣候信息披露提升和標準化準則,我國上半年出臺了相關規則和標準,這是中國ESG發展方面里程碑的事件,意味著中國ESG標準時代到來。”錢立華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與國際規則接軌,又立足我國國情。錢立華舉例表示,如在環境信息披露的應對氣候變化議題下,《指引》要求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溫室氣體“范圍1”和“范圍2”排放量(即企業的直接碳排放和部分間接碳排放),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可以披露溫室氣體“范圍3”排放量(主要是企業價值鏈上的間接碳排放)——區別于國際上ISSB強制要求披露“范圍3”。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覆蓋三個范圍的碳核算處于起步階段,相應的方法學和數據都在探索過程中,‘范圍3’核算比較復雜,因此我們根據實際情況,鼓勵引導,而不是強制披露。”錢立華指出。
把握投融資機遇
據錢立華介紹,目前銀行業非常重視ESG風險,ESG風險具有傳導鏈條,銀行需要關注由于客戶ESG相關風險可能傳導到金融機構,從而產生信用風險或者聲譽風險。
今年5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提出“強化對客戶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分類管理與動態評估,納入業務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采取差別化管理措施”。
對此,錢立華表示,我國對于銀行機構ESG風險管理的要求在不斷提高,而《指引》和《準測》強化企業的ESG信息披露,也非常有助于金融機構獲得相對準確的ESG信息,對企業的ESG風險進行分類與評估,ESG風險級別不同的客戶采取差別化管理。
“除了關注ESG風險,金融機構也關注提供與ESG相關的金融服務。比如這兩年,很多金融機構推出了與可持續掛鉤的信貸和債券。ESG表現更好的企業,更容易獲得低成本的融資和投資。”她舉例說。
《準則》《指引》實施和出臺背景下,ESG將邁向合規披露也為企業帶來新挑戰。
錢立華進一步表示,《準則》《指引》標志著ESG披露已不再是服務于公司品牌宣傳的工具,而成為交易所的合規要求——上市公司應披未披、假大空、數據不準確乃至造假,未來都將面臨法律合規風險;作為合規披露,《指引》明確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相關ESG信息以及公司溫室氣體排放等數據進行核查或鑒證。隨著未來ESG披露逐漸與財務報表編制“并表”統一行動,ESG披露要求也會越來越高,上市公司可持續信息披露將需要走向全面性、完整性、可比性和準確性。
談及ESG信息披露規則帶來的機遇,錢立華指出,《準則》《指引》與成熟的國際標準形成了良好銜接,有利于上市公司與海外利益相關方交流,也有利于更多的境外資金投資我國境內市場。
在錢立華看來,ESG信息披露規則有助于我國上市公司的高質量發展。預計未來監管部門將適時制定更細化的披露指南,ESG披露的范圍將不斷擴大,可持續發展要求一定會從定性趨向定量、從披露趨向治理。
“如果上市公司依據相關規則逐漸提升披露能力,可以實現‘以披促管’,通過相關披露來進行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管理體系建設和能力提升,這樣也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錢立華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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