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蘭招標字[2009]44號 Qianren human resources
關于印發《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
評標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建設局、招標辦,各招標(代理)、施工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活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蘭州市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活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和管理。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是招標單位熟悉招投標業務的工作人員或代理機構專業人員。其中重點項目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招投標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事先應當向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熟悉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安排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分工;
(三)匯總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問題,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進行評審;
(四)記錄評標過程中的爭議事項;
(五)匯總評審情況并查驗相關資料的完整性;
(六)組織編寫評標報告。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評標專家回避制度》規定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九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隨機抽取法。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技術復雜、施工難度較大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對于投資規模小、技術要求低或季節性較強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隨機抽取法。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一條 投標文件的評審按先初步評審后詳細評審的程序進行。
初步評審應當對所有投標文件的符合性、響應性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確定合格的投標文件。詳細評審應當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十二條 技術部分評審的一般程序為:
(一)符合性評審;
(二)施工組織措施、質量保證措施、施工方案評審;
(三)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計分,并對各項評審內容給出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商務部分評審的一般程序為:
(一)對投標價格及其各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進行逐項評審;
(二)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問題,以書面形式發放投標人;
(三)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計算得分或者給出評審結論。
第十四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視同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按無效標或廢標處理:
(一)無投標人公章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簽字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四)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管理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八)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期限的;
(九)投標預算書無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編制人簽字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的;
(十)投標報價超過工程預算控制價的;
(十一)投標報價被認定為以低于成本價競爭的;
(十二)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暫定價格的;
(十三)投標報價不執行招標文件規定的政策性價格的;
(十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要求的;
(十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存在明顯雷同情況的;
(十六)投標報價的電子投標文件無法導入計算機評標系統的。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認定廢標后,當有效投標不足3個時,可以繼續評標,也可以否決全部投標。經評審后,認為有效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或者明顯缺乏競爭力時,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第十七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名,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十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標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評標委員會復議,或者要求招標人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
(一)評標工作有明顯錯誤的;
(二)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對評標結論有重大異議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