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評估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推動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設,促進技工院校提升辦學水平,根據《關于大力推進技工院校改革發展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57號)和《關于做好技工院校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3號),我部決定將原國家級重點技工學校評估調整為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評估,包括國家級重點技工學校、國家級重點高級技工學校和國家級重點技師學院評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從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本地區技工院校辦學實際出發,綜合考慮產業結構調整、技能人才結構和勞動者就業需求等,科學統籌規劃本區域三類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的數量和布局。要依照《國家級重點技工學校評估標準》(附件1)、《國家級重點高級技工學校評估標準》(附件2)和《國家級重點技師學院評估標準》(附件3),有計劃、分步驟組織開展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評估工作,具體評估細則另行印發。
二、評估工作要堅持自愿原則,實行自主申報。申報院校對照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評估標準先進行自評,按要求將申請報告和相關申報材料報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成由國家級或省級技工院校督導員參加的專家評估小組,嚴格對照評估標準,對申報院校的申報材料進行初評,提出專家評估意見;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學校申報材料和專家組評估報告要嚴格審核,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通過初評的院校的申報材料報送我部;我部將委托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組織專家組進行復評,提出復評意見;對擬確定的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經公示無異議后,由我部公布為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
三、技工院校設立審批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技工院校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3號)執行,各地應及時將新設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名單報送我部。此通知下發前確定的國家級重點技工學校,不需再重新申報。
附件:
1.國家級重點技工學校評估標準
2.國家級重點高級技工學校評估標準
3.國家級重點技師學院評估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