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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批準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
            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權限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八條 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并出具檢測意見;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第九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后,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
                  第十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簽署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
                  (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擬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單位參加。參加驗收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各合同段參建單位完成交工驗收工作的各項內容,總結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設計單位負責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設計相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監理單位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項目法人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地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竣工資料,完成交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組織監理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監理單位根據獨立抽檢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當監理按規定完成的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采用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項目法人根據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采用所含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驗收結束后,由項目法人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評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為合格,小于75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向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后,質量監督機構應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的檢測報告。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五條 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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