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要求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2)由1到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承担不同: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不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
(1)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股东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6、利润分配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7、税务承担不同:
(1)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