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类似有限公司的法人)必须为GP,如果该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一家公司,那么该公司将委派代表一名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GP对外代表该企业,并负责执行该企业事务,LP则不可以;
3、GP承担该企业无限连带责任,LP承担其相应出资额的有限连带责任!
4、LP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GP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GP不可以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GP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LP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GP可以以劳务出资,LP不可以;
8、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但可以成为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