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碧诚财税 发布时间:2023-03-13 13:05:38 浏览 :次
(二)出资方式多样。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四)稳定性相对较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对稳定;
(五)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
(六)管理结构简单。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较少的出资额控制合伙企业。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担任普通合伙人,并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合伙人可以由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税负轻。普通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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