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仍应承担原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产生变化。公司即使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仍应正常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作为接手公司的新的代表人后,公司应第一时间补发员工工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处罚的对象是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及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该违法企业而不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