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废止了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包括原文件中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细化了未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同情形的处理办法等。
8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要选择对应商品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至此,自2016年8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8月1日起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将与税务机关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