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防〔2019〕18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防科工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

二、试制费收取与支付

1.试制费的收取

(1)根据《国防科技创新发展计划(2017-2021年)》和国防科技创新发展需要,按照项目申请和评审程序,由国防科工局和有关地方部门收取。

(2)试制费的支付,按照项目合同和财务结算办法执行。项目合同应当明确试制费的收取、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内容。

2.试制费的使用

(1)试制费应当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包括项目申请、科研试验、试制生产、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

(2)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试制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管理和监督

1.试制费的管理

(1)试制费应当由国防科工局和有关地方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2)试制费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避免虚报、冒领、挤占等问题。

2.试制费的监督

(1)试制费的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对试制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试制费的监督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其他

1.各地方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试制费的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

2.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科研试制水平,为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财防〔2019〕18号

国防科工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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