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邮政业务档案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保障邮件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邮政业务的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条 档案种类
本管理办法所称邮政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邮件记录:包括邮件的发件人、收件人、发件时间、收件时间、邮件内容、邮件转发记录等。
(二)邮件处理记录:包括邮件的投递、派送、处理、查件、退件、销毁等记录。
(三)业务档案:包括邮件寄递、订阅、寄售、订阅、邮件营销、邮件处理、邮件安全等记录。
(四)业务记录:包括邮政业务操作、管理、监督、考核等记录。
第三条 档案的建立
从事邮政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邮政业务档案,对邮件进行定期整理、归档。
第四条 档案的管理
邮政业务档案应当由从事邮政业务的单位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修改、销毁邮政业务档案。
第五条 档案的保密
邮政业务档案应当受到保密,不得泄露、丢失、损坏,确保邮件安全。
第六条 档案的查询
从事邮政业务的单位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档案查询服务,方便公众查询邮件记录、处理记录等档案信息。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参考文献:
1. 国家邮政管理局. 邮政业务档案管理办法[M]. 2016.
2. 国家邮政管理局. 邮政业务操作手册[M]. 2018.
3. 国家邮政管理局. 邮件处理业务操作规范[M]. 2019.
4. 国家邮政管理局. 邮件安全操作规范[M].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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